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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河北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建议”复文(2016年第1785号)

2016-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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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扩大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规模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要求,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对于地方公益林,由于其生态区位比较重要或生态状况比较脆弱,可按规定纳入地方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张家口、承德地区符合条件的新造林林地,可按规定申请分别纳入国家级或者地方公益林范围,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二、关于提高补偿标准,并统一国有与集体和个人的补偿标准的建议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原来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中央财政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每年每亩10元提高到15元。2015年,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了6元,2016年进一步提高到8元。考虑到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是国家长期投资形成的,其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林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林业单位)代表国家行使管理和经营权,中央财政对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主要是给予上述国有林业单位的专项补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补偿,且中央和地方财政已经通过相关渠道在政策和资金上对国有林业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保护工作予以了支持。因此,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比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相对较低。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同时,需要河北省各级财政积极加大对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投入力度。
  三、关于创新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努力增加财政投入,又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补偿方式。目前,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已分别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为国家级和地方公益林管护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此外,近年来部分省、市在建立多渠道筹集补偿基金、开展跨区域、跨流域间的生态补偿实践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如:北京市对上游水源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承德市安排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助将原有的稻田改种玉米等耐旱植物的“稻改旱”农民。福建省制定了《江河下游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案》,以城市工业和生活用水量为依据,综合参考生态公益林数量及其对流域的贡献大小、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按每年每吨用水量承担生态补偿金0.1元、0.05元、0.06元三种标准测算,筹集资金用于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广东省每年从东深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东江流域水源涵养林建设。考虑到多渠道、多层次地筹集资金,建立多元化补偿主体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涉及许多部门和领域,需逐步推进。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目标任务。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渠道筹集资金来源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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