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建议很好,与中央对国有林场改革的有关要求高度契合。国有林场是我国生态修复和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但由于种种原因,国有林场的法律法规一直处于空白状态,致使国有林场管理长期无法可依,严重影响了国有林场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亟需通过立法明确其功能定位、稳定管理体制、加强资源监管和促进科学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林场改革发展。2015年2月8日,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明确了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要求加快研究制定国有林场管理法律制度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发〔2015〕6号文件精神,2015年3月17日,国务院召开了国有林场林区改革电视电话工作会议,汪洋副总理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要求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抓紧制定《国有林场条例》,确保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
我局高度重视国有林场立法工作。2013年,在国务院启动国有林场改革试点的同时,就同步启动了《国有林场条例》的研究制定工作,连续3年将研究制定《国有林场条例》纳入我局年度立法计划。重点针对国有林场管理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国有林场条例(初稿)》,分别征求了法律专家、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局内各司局的意见,对《国有林场条例(初稿)》进行了3次修改完善。2015年,中发〔2015〕6号文件印发后,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我局又组织专家学者、地方林场主管部门负责人对《国有林场条例(初稿)》进行了再完善。2016年,国家国有林场和林区改革工作小组将研究制定《国有林场条例》列入2016年工作要点,明确提出要在年内研究制定完成《国有林场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前,我局正按照有关立法程序,开展征求意见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以贯彻落实中发〔2015〕6号文件精神为依据,认真梳理反馈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国有林场条例(征求意见稿)》,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国有林场条例》尽早纳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争取其早日出台,以便为国有林场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