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建设丹江口库周生态隔离带的建议
2012年,国务院批复的《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国函〔2012〕50号)明确规定,要搞好库周生态隔离带建设项目。该规划同时要求,按照《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GB/T 18337.2)中关于生态公益林地区划的原则,结合库周土地利用状况,优先选择以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的树种,在环库区周边相关县(市、区)建设生态隔离带。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等部门正在编制的《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中也已明确,将继续把库周生态隔离带建设作为重点建设项目纳入规划内容。随着“十三五”规划的实施,库周绿色生态屏障将会逐步建成。
二、关于尽快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的建议
2014年,国务院批准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2015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下发了《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财农〔2015〕258号),全国安排退耕还林还草任务1000万亩;2016年全国安排退耕还林还草任务1510万亩,比2015年增加了510万亩。丹江口库区生态区位十分重要,生态环境极为脆弱,是国家重要水源地和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的重点地区,已经纳入了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范围。
中央财政对新一轮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分别一次性补助1500元/亩和800元/亩。2015年,按照财农〔2015〕258号文件要求,中央财政又将退耕还草补助标准提高到了1000元/亩。但总的来看,新一轮退耕还林的补助标准比前一轮有所降低。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推进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问题作为20项重点督办建议之一,我局将结合办理重点督办建议,积极协商相关部门,研究完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补助政策。
三、关于调增丹江口市库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面积、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对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的林地,可由有关地方按规定补充区划并逐级申报,经审核认定后方可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充范围。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助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助标准:对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5元/亩/年,对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原来的5元/亩/年提高到10元/亩/年。2013年,中央财政将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进一步提高到15元/亩/年。2015年,中央财政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6元/亩/年。2016年,中央财政拟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8元/亩/年。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加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四、关于加大长防等生态建设工程投入的建议
我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一直高度重视丹江口库区的林业及生态建设,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二期(2001—2010年)、三期(2011—2020年)都将丹江口库区作为重点投入地区,2016年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中安排湖北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区域防护林建设资金4000万元。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地支持丹江口库区的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
五、关于把丹江口库区纳入国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范围的建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等文件精神,我局会同财政部于2014年启动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当年中央财政安排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经费6.4亿元,用于候鸟迁飞路线上的重要湿地,因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而造成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一个国际重要湿地或者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试点。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4.1亿元林业补助资金用于湿地补贴,支持开展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目前,我局正在研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积极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率先在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开展补偿试点。对于丹江口库区符合条件的湿地,我局将配合有关部门,予以统筹考虑。
我局正在牵头编写的《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已将丹江口库区重要湿地纳入其中。下一步,我局将积极指导湖北省实施好项目,加强丹江口库区湿地保护和恢复。同时,按照我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的要求,对库区符合条件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继续予以积极支持。
六、关于支持库区林业特色产业快速发展的建议
国家高度重视林业特色产业发展,通过有关政策和资金渠道予以积极支持。2014年6月,我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全国优势特色经济林发展布局规划(2013-2020年)》(林函规字〔2014〕60号),已将丹江口库区有关县市纳入到“优势经济林核桃区域布局”范围内。库区可通过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林业贷款贴息补贴等资金项目,加大低产劣质核桃的改造、推广栽植核桃新品种、推行标准化栽培管理技术等建设核桃示范基地,提高核桃产量,提升核桃品质,增加种植者收入,支持核桃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