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尽快出台国有林场债务化解政策的建议
国家已制定多重措施化解国有林场债务。一是对于国有林场存量债务,为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按照国务院部署,各地对截至2014年年末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进行了清理甄别。国有林场存量债务,如确属地方政府应当偿还的,应当纳入存量政府债务。对国有林场债务中属于地方政府债务的部分,可以按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统一制度规定化解。二是对于国有林场因自主经营活动形成的经营性债务,应由债务人与债权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根据相关合同约定自主协商解决。三是对于用于林业项目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主权外债,因“天然林资源保护”等国家政策以及自然灾害,导致债务成本增加或失去还款来源的,经报国务院批准,自2000年起采取了降息、汇率补贴、债务免除、本息挂账等支持政策,涉及金额约为52亿元。
目前,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中加强对国有林场金融支持的有关要求,我局正积极配合中国银监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按照“对于正常类金融债务,到期后依法予以偿还;对于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发放的、国有林场因营造公益林产生的不良债务,由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和我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化解政策;其他不良金融债务,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偿还的,经审核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贷款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核销”的原则,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下一步,我局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15〕6号文件精神,继续积极配合中国银监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经国务院批准后,积极化解债务。
二、关于国家提高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建议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通过林业补助资金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近年来,中央财政提高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2013年,中央财政提高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亩10元提高到了12元;2015年,中央财政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每年每亩6元,2016年将进一步提高到每年每亩8元。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财政部,争取随着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使国家公益林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三、关于加大对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建议
中发〔2015〕6号文件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政府建设计划,按照支出责任和财务隶属关系,在现有专项资金渠道内,加大对林场供电、饮水安全、森林防火、管护站点用房、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将国有林场道路按属性纳入相关公路网规划。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已将国有林场饮水安全、道路、电网改造、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分别纳入相关规划并予以实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15〕6号文件精神,改善国有林场基础设施条件,我局将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持续加大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一是对于国有林场管护用房,2016年4月,我局下发了《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有林场、国有林区管护站点用房调查摸底的通知》(办规字〔2016〕81号),开展了国有林场管护站点用房摸底调查工作,并选取了部分基层林场开展了施工图设计工作。下一步,通过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在扎实做好摸底调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立足长远,超前谋划,规模适度,优势突出”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规划设计,研究制定建设方案和有关建设标准。同时,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资金渠道问题,力争在推进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政策时,统筹研究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二是对国有林场防火应急道路。我局正在组织编制《全国森林防火规划(2016-2025年)》,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将作为重点建设内容纳入规划。经积极协调,国家从2016年起安排部分中央投资在部分重点国有林区开展防火应急道路试点建设。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争取国家安排投资用于国有林场防火应急道路建设。三是关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三五”期间实施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9号)。“十三五”期间,国家能源局将牵头实施第二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我局已将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电网升级改造需求报送国家能源局,积极争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