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积极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建议
为加快推进健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一是财政部与环境保护部于2016年3月联合召开了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推进会,对下一步工作做出明确部署。二是财政部继续支持新安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并推动九洲江、汀江—韩江上下游达成协议,建立起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三是加强制度建设。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送审稿)》,拟完善相关政策框架,用于指导地方开展相关工作。对您提出的“在征收的水资源费中,提取25%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等多渠道筹集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建议,我局将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提出的“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目标任务,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政策时予以统筹考虑。
二、关于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助标准的建议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原来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中央财政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每年每亩10元提高到15元。2015年,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了6元,2016年进一步提高到8元。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三、关于国有林区生态公益林补助应与集体林区一致的建议
考虑到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是国家长期投资形成的,其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林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林业单位)代表国家行使管理和经营权,中央财政对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主要是给予上述国有林业单位的专项补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补偿,且中央和地方财政已经通过相关渠道在政策和资金上对国有林业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保护工作予以了支持。因此,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比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相对较低。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国有林业单位的支持力度,逐步提高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
四、关于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拓展山区林农经济来源渠道的建议
2008年,中央财政开始实施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支持地方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明显提高转移支付系数、加计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支出等方式,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支持力度。目前,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的地区主要是《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限制和禁止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一些生态重要的地区。公益林面积较大的市、县已经纳入转移支付范围。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结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修编情况、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实施情况和财力状况等,进一步研究完善转移支付分配管理办法,逐步扩大转移支付覆盖范围,加大支持力度。
近年来,我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大力扶持引导山区农民发展林业产业,拓宽林农就业增收渠道。一是安排林业贷款贴息,对农户从事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等安排贴息补助。二是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与利用。我局会同财政部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规定,除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外,在不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二级国家级公益林的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三是支持油茶、核桃等木本油料作物种植和产业发展,将其纳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范围,通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木本油料作物种植示范基地建设,将木本油料作物纳入造林补贴和林木良种补贴范围。四是我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全国优势特色经济林发展布局规划(2013-2020年)》(林函规字〔2014〕60号),支持山区农民大力发展特色经济林。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支持引导山区林农发展非木质产业,促进林农增收。
您提出的建立合作协调保护机制、组织编写《桂滇黔森林生态保护合作可行性报告》、设立桂滇黔生态保护补偿基金、成立桂滇黔林业开发集团等建议,对促进桂滇黔三省区生态保护和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建议提交三省区人民政府统筹研究。我局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沟通协调、业务指导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