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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善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的林区职工生活困难的建议”复文(2016年第6638号)

2016-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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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加强政策倾斜力度,支持森工企业改革,给予其国有林场同等待遇的建议
  2015年2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中发〔2015〕6号),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林区林场改革。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15〕6号文件精神,2015年3月14日我局印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深入贯彻学习中央6号文件精神的通知》(林办发〔2015〕32号),通知明确提出:“西南、西北等其他森工局、采育场等原则上按《国有林场改革方案》推进改革”。按照中央部署,各有关省(区、市)高度重视森工企业改革工作,甘肃、贵州、陕西等省已将森工企业纳入国有林场改革范围,其省级改革实施方案已获国家国有林场和林区改革工作小组批复。目前,四川、云南两省基于“森工企业数量多、涉及人员多、发展历程复杂,改革所需成本大,有潜在社会风险”等要素考虑,未将森工企业纳入国有林场改革范围。
  我局对四川、云南两省森工企业改革问题高度重视,2016年2月,会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组成调研组到两省进行了专题调研。国家国有林场和林区改革工作小组也明确要求密切关注两省森工企业改革问题,加强调研指导,推动有关问题早日解决。2016年6月27日,按照国家林业局党组和国家国有林场和林区改革工作小组的部署,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四川、云南两省森工企业改革问题约谈了两省林业厅和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提出了“四川、云南省要积极主动落实中央全面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精神要求,加大调研协调力度,尽快编制森工企业改革方案,统筹推进森工企业改革,确保2020年前全面完成改革任务”的明确要求,并要求两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和时间,于9月30日前将整改报告和国有林场改革进展情况上报国家国有林场和林区改革工作小组。
  下一步,我局将密切关注,加强督促,尽快推动两省森工企业纳入国有林场改革范围。同时,积极帮助两省协调解决财政等支持政策。
  二、关于加强林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
  中发〔2015〕6号文件和四川省印发的《四川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川委发〔2016〕13号)文件,都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政府建设计划,按照支出责任和财务隶属关系,在现有专项资金渠道内,加大对林场供电、饮水安全、森林防火、管护站点用房、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将国有林场道路按属性纳入相关公路网规划。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已将国有林场饮水、道路、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纳入相关规划并给予了相应支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15〕6号文件精神,改善国有林场基础设施条件,我局将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持续加大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一是对于国有林场管护用房,2016年4月,我局下发了《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有林场、国有林区管护站点用房调查摸底的通知》(办规字〔2016〕81号),开展了国有林场管护站点用房摸底调查工作,并选取了部分基层林场开展了施工图设计工作。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在扎实做好摸底调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立足长远,超前谋划,规模适度,优势突出”的原则,完善规划设计,研究制定建设方案和有关建设标准,逐步解决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资金渠道问题,力争在推进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政策时,统筹研究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二是对国有林场防火应急道路。我局正在组织编制《全国森林防火规划(2016—2025年)》,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将作为重点建设内容纳入规划。经积极协调,国家从2016年起安排部分中央投资在部分重点国有林区开展防火应急道路试点建设。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争取国家安排投资用于国有林场防火应急道路建设。三是关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十三五”期间实施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9号)。“十三五”期间,国家能源局将牵头实施第二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我局已将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电网级改造需求报送国家能源局,争取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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