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扩大区域生态用地规模的建议
为有效保障京津保地区生态建设,国土资源部组织中国地质调查局对京津保过渡带开展了环境地质条件综合评价。统筹地下水超采与地面沉降、矿山环境破坏、河道周边土地沙化等因素,划定了环境地质问题突出的区域,测算了京津保生态过渡带生态建设的具体范围。有关部门将依据评价结果在编制《京津冀协同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拟定《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中将确需退耕的地块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在合理的范围内,尽量扩大包括河北在内的京津冀地区生态建设用地规模和比例。
二、关于加大造林绿化资金投入和增加国家重点工程投资规模,提高单位面积造林补助标准的建议
国家高度重视河北省林业生态建设。建立了京津冀协同发展林业生态率先突破推进机制,与河北、北京、天津签订了《共同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林业生态率先突破框架协议》,印发了《京津冀生态圈森林与生态保护恢复规划(2016-2020年)》。据统计,“十二五”期间,累计安排中央投资36亿元,支持河北省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2016年,我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了对河北省的支持力度,安排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和太行山绿化等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6.9亿元(同比2015年增加了5000万元)。同时,积极协调金融机构,推进河北省张家口市、邢台市、秦皇岛市国家储备林218亿元贷款项目落地实施。下一步,我局将结合林业生态建设重大工程的实施,继续支持河北省的造林绿化工作。
近年来,随着林业生态建设的深入开展,营造林立地条件越来越差,种苗、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以及劳动力价格不断上涨,致使营造林成本持续上升。为确保国土绿化工程顺利实施,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从2016年起,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投资中央补助标准将大幅度提高到500元/亩、160元/亩、100元/亩。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我局将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营造林中央补助标准。
三、关于加大国家对工程区生态效益补偿力度,扩大补偿规模,提高补偿标准的建议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对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对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原来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中央财政将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进一步提高到每年每亩15元。2015年,中央财政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亩6元(其中西藏每年每亩9元)。2016年,中央财政拟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亩8元。2014年以来,累计安排河北省湿地生态补偿资金3500万元。在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投入,提高标准的同时,地方财政也应积极完善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四、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区域合作,建立区域间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近年来,中央财政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起纵向与横向互为补充的生态补偿制度。在纵向方面,2008年以来实施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青海三江源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其他国家限制开发的区域转移支付力度,促进了这些地区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横向方面,探索建立了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在中央财政政策引导下,新安江、九洲江、汀江-韩江、引滦入津等上下游开展了跨省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初步建立起“相互监督、联防联控”的流域治理新机制。
加快建立京津冀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对于更好地推动京津冀区域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京津冀三省(市)的共同努力下,京津冀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我局将按照要求,借鉴横向生态补偿的成功经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推进京津冀区域林业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积极搭建区域生态协商平台,拓宽资金渠道,建立长效补偿机制,加快京津冀区域的生态保护与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