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复文 > 建议复文

“关于对红碱淖湿地实施抢救性保护的建议”复文(2016年第5272号)

2016-11-08   来源:办公室

【字体:  打印本页

分享到:

  红碱淖淡水湖是我国重要的沙漠淡水湖,也是我国重要的湿地和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遗鸥的重要栖息地和繁殖地,对毛乌素沙漠和鄂尔多斯高原生态系统的水资源调节、生物多样性及气候环境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由于湖泊上游补给河流修建蓄水坝导致河流水补给不足,湖泊水位不断下降,水面逐渐萎缩;同时,受当地地质条件的影响,湖区周围的资源开发项目也极大地威胁着红碱淖淡水湿地生态系统。近几年,国家相关部门虽有一定的投入,但是总体上力度不够,湖泊环境仍未改善。因此,加紧对红碱淖淡水湖实施抢救性保护,十分必要。
  一、关于将红碱淖列为“国家级自然湿地保护区”的建议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有效措施之一。为积极推进红碱淖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2014年2月,环境保护部以《关于共同推进红碱淖自然保护区级别晋升国家级工作的函》(环函〔2010〕32号),商请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建立红碱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相关工作。2016年4月,国务院巳将红碱淖自然保护区晋升国家级的请示转环境保护部办理,环境保护部将依据职责规定,协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然保护区的评审等相关工作,积极推动红碱淖自然保护区尽早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切实加强红碱淖湿地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我局也将积极支持红碱淖省级自然保护区早日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一步提高其管理层次和保护管理水平。请陕西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并按程序申请晋升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
  二、关于调整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新街矿区开釆井田范围和环 境影响评价方案,将新街矿区规划的开采井田退出红碱淖自然湿地的保护范围,保护红碱淖自然湿地的安全的建议
  2009年7月,环境保护部以环审〔2009〕351号文件对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新街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出具了审查意见,明确要求规划的井田与红碱淖湿地保护区的重叠区域应设为禁釆区,并在保护区周边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在项目环评阶段,严格落实规划环评相关要求,批复的开采范围不再涉及红碱淖自然保护区,避免煤炭开采对红碱淖的地表汇流和地下水补给等造成不利影响。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从2016年开始,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下一步环境保护部将积极督促相关单位和部门统筹考虑区域生态功能类型、水资源承载力,严格落实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评,进一步优化主要产煤地区煤炭资源开发布局、调整开发方式及规模,促进区域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改善。
  三、关于加强对红碱淖水域管理和保护的建议
  水利部对红碱淖湿地保护高度重视,近年来,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了实地调研、水事矛盾协调、规划编制等一系列工作。2010年水利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完成了《红碱淖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以下筒称《规划》),并于2015年12月印发黄河水利委员会、陕西省水利厅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近年来红碱淖水位下降,主要是经济社会用水增加、入湖河流拦蓄和蒸发、植被建设耗水量增加、地下水超釆、气温升高导致陆面蒸发增加等因素导致。根据流域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规划》确立红碱淖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环境保护目标是:通过高效节水减少灌溉用水量,将流域供水量由现状2010年约4000万立方米减少到规划水平年2030年的3140万立方米,在考虑植被恢复增加耗水量的情况下,红碱淖湖泊达到水量平衡时,湖区面积将维持在24.7平方公里左右。《规划》明确了规划水平年2030年蟒盖兔河、札萨克河、七卜素河三条主要入湖河流多年平均入湖水量控制目标,通过加强水资源和水生态保护,维系适宜的红碱淖水域面积,维持遗鸥生境。下一步,水利部将督促黄河水利委员会加强马泰壕煤矿取水许可监管,监督业主落实水资源保护措施;指导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落实规划目标,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督促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通过省际合作机制,协调向红碱淖补水的事宜。
【纠错】
无障碍
搜 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