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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政策的建议”复文(2016年第2252号)

2016-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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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将项目实施范围扩大到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商品林的建议
  中央财政安排森林抚育补贴,主要目的是促进提高森林质量和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森林抚育补贴对象为国有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商品林目前尚未纳入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范围。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国家财力状况,积极争取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商品林纳入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范围,更好地体现中央财政支农惠农、改善民生的政策目标。同时,积极推动各级地方政府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建立地方财政森林抚育补贴制度,加大对森林抚育的投入力度。
  二、关于提高抚育间伐补贴标准的建议
  根据财农〔2014〕9号文件规定,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范围内的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标准为平均每亩120元。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支出以及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支出。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只是对抚育费用的部分补贴,而不是对抚育成本的全额补偿,其主要目的是引导和促进各地推进森林抚育工作。下一步,我局将根据中央财力状况,积极争取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森林经营补贴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另外,按照财农〔201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森林抚育生产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不同抚育方式的补贴标准。
  三、关于国家放宽南方省份实施割灌除草林龄的年限,允许将2年生以上(含2年)的未成林造林地,或者明确规定2-5年生的幼林可以列入抚育补贴范围实施割灌除草的建议
  财农〔2014〕9号文件规定,森林抚育补贴对象是幼龄林和中龄林。关于南方省份实施割灌除草的条件,我局于2014年颁布实施的《森林抚育规程》和《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已经将“割灌除草”的适用条件修改为“灌草总覆盖度达80%以上,灌木杂草高度超过目的树种幼苗幼树并对其生长造成严重影响”,目的在于依据目的树种与灌木草本之间的竞争关系决定是否设计“割灌除草”措施,以更加符合幼龄林的林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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