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生态林业问题,1998年7月1日新修订的森林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2001年中央财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在全国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资金补助试点。2004年全面启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对全国4亿亩的重点公益林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明确:“凡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政府将以多种方式对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要逐步改变现行的造林投入和管理方式,在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报账制的同时,安排部分造林投资,探索直接收购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公益林。公益林建设投资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事权划分,分别由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承担”。
福建林业制度和体制机制探索建设一直走在前列,《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公布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及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区划界定范围的通告》(闽林〔2012〕10号)区划界定了977.37万亩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符合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区划条件,暂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界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和林地)。重点区位商品林由于生态保护需要,经营受到各种禁限制,致使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矛盾突出,为解决这一问题,2013年底改革先行区福建永安率先在全省开展了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工作,探索“以多种方式对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27号)明确:“开展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2015年省级选择7个县(市、区)开展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面,探索通过政策性或商业性收储重点区位商品林、置换、赎买、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破解林农利益与生态保护的矛盾。改革资金以各市、县(区)地方政府自筹为主,受益者合理负担,多渠道筹集,森林资源补偿费县级分成资金可优先用于赎买改革,省级财政根据试点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符合条件的森林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纳入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国家储备林建设范畴,进一步优化生态公益林布局”,明确了收储涉及的系列问题的解决措施,为全国各地探索林权收储体制机制提供了经验借鉴。我局通过《林改动态》向有关部门和全国各地进行了宣传推广。
我局积极做好林权收储工作的各项相关工作。一是林权流转体系基本建立。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森林法对集体林权流转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局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改发〔2009〕2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13〕39号)对林权流转进一步进行了规范;20多个省区市及许多县出台了“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林权流转制度已比较健全。林权流转交易平台已初步形成,全国已建立1600多个县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和20多个林权交易所,并且实现了交易所与所在省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联网,交易网络全国覆盖。二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基本建立。目前已出台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LY/T 2407-2015)和《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6〕529号),结合已有的资产评估法律法规规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已较为齐全。全国已成立了800多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培训了近万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7000多人获得证书,能够较好地满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市场中介服务需要。
林权收储工作涉及法律法规、林权保护、财政投资、森林资源管理等一系列问题,需要不断创新探索完善。福建省开展的林权收储试点工作,效果很好,广受林业投资者的赞誉,创新了林业生态建设投资新机制,我局会长期跟踪关注,适时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调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