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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议”复文(2016年第2247号)

2016-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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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动态调整机制,提高权属国有的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建议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原来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中央财政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每年每亩10元提高到15元。2015年,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了6元,2016年进一步提高到8元。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二、关于明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级,尽快建立公益林分级补偿机制的建议
  根据我局与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规定,国家级公益林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等。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将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划分为三级,实行分级管理。由于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总体偏低,尚未实行分级分类补偿办法。下一步,我局将会同财政部在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时对分级分类补偿办法予以认真研究。
  三、关于加大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转移支付的建议
  中央财政一直高度重视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近些年来,通过安排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并加大支持力度,逐步建立并完善了多方位、多层次的生态补偿机制。其中,2008年开始实施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支持地方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断加大投入的同时,我局配合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建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考核机制,激励并约束地方在争取和使用资金时,将着力点真正放在环境保护上。此外,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具有内在的“自动补偿”机制,标准收入主要根据税基和税率测算,标准支出根据人口、面积和各地成本差异等客观因素测算。地方政府因治理环境、减少污染、控制排放等削减工业项目等形成的财政减收增支,相应表现为标准财政收入的减少或标准支出的增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标准收支缺口自动放大,中央财政对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也将相应增加,形成对这些地区转型发展成本的自动补偿。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财政部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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