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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保障南方生态安全的建议”复文(2016年第3423号)

2016-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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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继续扩大国家级公益林面积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要求,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江西省符合区划界定标准需补进的国家级公益林,可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向我局和财政部申报,我局会同财政部进行核准后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
  二、关于不断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建议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原来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中央财政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每年每亩10元提高到15元。2015年,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了6元,2016年进一步提高到8元。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三、关于科学建立森林生态分类补偿制度的建议
  根据林资发〔2009〕214号文件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规定,国家级公益林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等。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将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划分为三级,实行分级管理。由于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总体偏低,尚未实行分级分类补偿办法,下一步,我局将会同财政部在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时对分级分类补偿办法予以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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