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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林区发展林下经济享受农业补贴政策的建议”复文(2016年第9380号)

2016-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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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中发〔2015〕6号,以下简称中发6号文件),对深化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工作做出了总体部署。2015年3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对做好改革实施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一年多来,我局会同国家国有林场和林区改革工作小组等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发6号文件和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力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任务的落实,全面支持国有林场林区改革工作。
  一、关于国家放宽林地经营权和使用权等相关建议
  中发6号文件明确“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产权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和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
  重点国有林区的林地与我国基本农田有所区别,并未按照基本农田实行“包产到户”,除个别林业局开展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外,不存在林地经营期限延长的问题。对于以复合经营(黑土地开发)为名开垦的林地,不但不能纳入基本农田,还要依法回收,要有规划、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湿。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要按照中发6号文件的要求,创新森林资源管护机制和监管体制,鼓励林业职工在从事森林资源管护的同时,从事林特产品生产经营,增加职工收入。
  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产权归国家所有,《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按照目前中央有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意见以及2016年3月1日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关于“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和抵押登记应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办理申请等相关规定,地方不应将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申请银行贷款。目前,重点国有林区金融债务危机日益凸显,我局正会同中国银监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摸底有关金融债务数据,研究分类化解金融债务方案,争取尽快出台化解意见。
  二、关于林区种植业养殖业等享受有关补贴等相关建议
  中央财政非常重视支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通过有关政策和资金渠道予以积极支持。一是中央财政对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国有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贷款项目;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等贷款项目安排贴息。二是中央财政将林果业所需关键机具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允许各省区市根据生产实际,在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择部分品目作为本省区市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地方可充分利用上述财政支持政策和资金渠道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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