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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南水中线核心水源区综合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复文(2016年第5530号)

2016-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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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扩大生态补偿面积,提高补偿标准的建议
  (一)关于扩大生态补偿面积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对于地方公益林,由于其生态区位比较重要或生态状况比较脆弱,可按规定纳入地方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十堰丹江口水库、黄龙水库、汉江、堵河及支流沿岸符合条件的林地可按规定申请分别纳入国家级或者地方公益林范围,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二)关于提高补助标准的建议。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原来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中央财政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每年每亩10元提高到15元。2015年,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了6元,2016年进一步提高到8元。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在中央财政不断增加投入的同时,湖北省各级财政也应加大对地方公益林的补偿力度。
  二、关于将湿地纳入生态补偿范围的建议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等文件精神,2014年,我局会同财政部启动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当年中央财政安排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支出6.4亿元,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一个国际重要湿地或者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试点。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4.1亿元支持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湖北十堰市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分布有较大面积的湿地,在生态建设与水质保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局高度重视十堰市湿地保护与恢复,新建国家湿地公园(试点)4处,其中有1处已纳入2015年中央财政湿地补贴支持范围,安排资金300万元。下一步,随着全国湿地保护制度的建立,我局将会同财政部统筹考虑将十堰市湿地纳入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范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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