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复文 > 建议复文

“关于强化生态用地保护管理的建议”复文(2016年第6572号)

2016-11-08   来源:办公室

【字体:  打印本页

分享到:

  一、关于完善国家层面的生态用地保护管理立法的建议
  一是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包括林地在内的生态用地保护。现行法律法规目前还没有生态用地的概念,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具有生态功能的地类很多,有必要对生态用地进一步专题研究。二是《土地管理法》、《森林法》修订工作,目前正在积极推进;我局起草了《湿地保护条例》,已报送国务院审查。三是关于林地保护,《土地管理法》建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征收包括林地在内的农用地都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审批;《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林地保护,特别是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做了具体规定,2015年,我局修订出台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强化和规范了林地用途管制。四是关于土地分类标准,目前,国土资源部正在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修订工作,将推进地类划分标准的统一。
  二、关于完善生态用地相关规划及实施的建议
  在国家层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用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规划编制过程中,都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在相关生态用地保护政策、措施,及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上有效衔接和统筹安排。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2014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组织开展了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下一步,积极争取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空间规划纳入“多规合一”,划定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生态保护的具体要求。
  三、关于建立生态用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建议
  目前,国家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石漠化和沙化土地、工矿废弃地、退化湿地的修复治理,有效补充了生态用地数量。2014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印发了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明确到2020年,将全国具备条件的坡耕地和严重沙化耕地约4240万亩退耕还林还草。同时,我局将进一步加大沙化石漠化治理力度,抓好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石漠化综合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谋划开展丝绸之路经济带、青藏铁路沿线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重点区域的防沙治沙工程。但是,生态用地占补平衡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因为土地资源总量、生态用地总量有限,建设用地总量增长必然导致生态用地总量减少,长远看生态用地占补平衡只能在一定时期做到,难以实行永久的生态用地占补平衡。
  四、关于加强生态用地保护的监督管理的建议
  一是依法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实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的要求,全国编制了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建设了全国林地“一张图”,已作为林地保护管理和林地用途管制的直接依据。二是加强林地动态监测。2016年,我局出台《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拟从2017年开始,全面推行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加大调查监测力度,及时发现违法使用林地行为。三是始终保持对违法占用林地和毁林开垦等破坏林地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每年在全国范围内,选取150个县进行林地管理情况检查,督促各地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依法依纪处理破坏林地案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纠错】
无障碍
搜 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