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复文 > 建议复文

“关于加快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建议”复文(2016年第2503号)

2016-11-08   来源:办公室

【字体:  打印本页

分享到: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资源维护,我国于1988年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生态资源状况、野生动物保护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保护形势的需要。为此, 全国人大于2013年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正式列入立法计划。在广泛收集听取了社会公众、各领域专家和人大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组织了多次调研和集体审议,新修改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于2016年7月2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高票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与原法相比,新法调整了立法方针,增加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法律概念,强化了对野外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分类管理,加大了对违法者的惩处力度,细化了对野生动物监管的规定,强化了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
  您提出的建议在本次新修改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均有所体现。
  一是关于进一步扩大宣传,增强国民对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建议
  在新修改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章就明确提出各方参与保护的制度和机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媒体、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各相关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开展志愿服务,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舆论监督等。
  二是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机制的建议
  在新修改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对野生动物所致损害的补偿等方面做出了修订,明确了补偿责任,增加了中央财政进行补助的规定,同时规定为了扩大资金渠道,鼓励有关地方政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过保险制度来解决损害补偿,并将补偿的范围由原来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扩展至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进一步完善了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机制。
  三是关于通过对野生动物和受保护野生动物的界定,使更多的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纳入保护范围的建议
  新修改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在第十二条明确提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调整频率,并将原有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修改为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同时增加了对其出售和运输的管理规定。
【纠错】
无障碍
搜 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