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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新疆和田地区人工林、地方公益林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范围的建议”复文(2016年第1444号)

2016-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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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要求,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对于地方公益林,由于其生态区位比较重要或生态状况比较脆弱,可按规定纳入地方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和田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工林,可按规定申请分别纳入国家级或者地方公益林范围,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在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支持力度的同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财政也应加大对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投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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