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对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发展高度重视。2015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对深化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做出了总体部署。按照现行公路管理体制和《公路法》有关规定,林区道路属于“专用道路”,未纳入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和相关规划,长期以来由林区(林场)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中发〔2015〕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将国有林场(区)道路按属性纳入相关公路网规划,为解决林场林区道路问题指明了方向。
一、关于科学合理地进行路网规划的建议
浙江省可按照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15〕6号文件促进国有林场(区)道路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交规划发〔2015〕40号)精神,结合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和正在开展的省道网、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有林场道路属性类别,分类梳理并纳入相关公路网规划,建立国有林场道路项目库。对不能纳入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规划的专用道路,我局将在《全国森林防火规划(2016—2025年)》中统筹安排。
二、关于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的建议
林区道路是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基础设施,我局将根据国务院精简投资项目核准审批事项精神,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颁布相关办法,在保证工程标准与质量的前提下,为林区道路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条件。
三、关于制定林区道路建设标准的建议
严格科学的林道建设标准和规范,是建设高质量林区道路的前提和保障。目前,林区道路建设应严格按照原林业部颁布的《林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LY5104—98)组织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
四、关于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模式的建议
“十二五”期间,交通运输部会同我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全国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和电子地图补充调查工作,将国有林场的局址、场部、村镇结点等外联公路纳入全国农村公路信息数据库。2011—2015年,共安排约40亿元车购税资金,支持了9800公里国有林区(场)公路建设,解决了部分国有林区(场)的外联公路问题。“十三五”期间,对纳入交通运输部门农村公路规划等范畴的国有林场道路,国家将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统筹安排好相关道路建设。对不能纳入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规划的专用道路,我局将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防火应急道路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择机在全国国有林场开展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同时,鼓励多元化的筹资模式,以政府投资为引导,大力吸引社会资本、金融资本,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快推进林区道路建设。
五、关于加强养护管理的建议
林区道路建设应避免重建轻养、重建轻管现象,提高道路使用年限,发挥长效作用。对纳入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网规划范畴的国有林场道路,国家将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统筹安排好相关道路的建设和养护。同时,鼓励地方积极探索自建自养、共建共养等建设、维护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