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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长白山林区建立生态扶贫工程的建议”复文(2016年第7597号)

2016-11-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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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中央召开了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精神,我局下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贫困地区生态保护和产业发展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通知》(林规发〔2016〕78号),对生态扶贫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下一步,我局将按照林规发〔2016〕78号文件精神,加大对长白山林区生态扶贫的力度。
  一、关于进一步健全长白山林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生态保护补偿是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明确界定生态保护者与收益者权利义务,采取财政转移支付或市场交易等方式对生态保护者给予合理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加快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201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5〕3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了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在森林保护方面,提出要健全国家和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合理安排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奖励资金。目前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情况如下:
  (一)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对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2015年,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亩6元(其中西藏每年每亩7元),2016年提高到8元。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协调财政部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使补偿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达到科学、合理的水平。
  (二)扩大公益林范围和规模。2009年,我局会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新的区划界定办法在原有区划范围和标准基础上,适当增补了部分重要区位标准,扩大了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同时,建立了国家级公益林动态调整机制,规定对符合补进条件的,可以按照程序和要求补充申报国家级公益林。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财政部及有关部门,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林,尽快予以认定,按程序纳入国家级公益林总量中,并纳入中央财政补偿范围,进一步推进生态补偿脱贫。
  (三)抓好生态补偿机制顶层设计。按照《意见》要求,要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加快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下一步,我局将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争取尽早出台文件,并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条例》,从制度、法律上保障生态效益贡献者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鼓励非林非木产业等绿色富民产业发展的建议
  产业扶贫是中国特色扶贫开发模式的重点内容,“十二五”期间,国务院扶贫办会同我局部署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编制产业扶贫规划。各地包括长白山林区根据资源特点发展了一批生态产业。我局印发的林规发〔2016〕78号文件,对特色产业精准脱贫进行了全面部署,包括发展木本油料、特色林果、林下经济等林业特色产业脱贫,农业部联合我局等9部委出台了《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促进精准脱贫指导意见》(农计发〔2016〕59号),提出了科学确定特色产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带动作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增强产业支撑保障能力,加大产业扶贫投入力度,创新金融扶持机制,加大保险支持力度等特色产业发展要求。下一步,我局将通过防护林建设、造林补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贴息贷款等资金,在长白山林区大力发展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花卉苗木等绿色产业,不断增加林区贫困人口的林业收入。通过改善林区基础设施,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提高长白山林区森林旅游档次,打造精品旅游路线和旅游人家,促进林区贫困人口就业增收。推动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农村合作组织发展林下经济等,提高林区贫困人口参与度和受益面。积极推广“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等经营模式,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劳动力入股,支持长白山林区发展加工业,让林区贫困人口更多分享全产业链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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