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将贵州省地方公益林全部纳入中央财政补偿范围的建议
根据《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央财政安排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每年每亩15元。对划为地方公益林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生态效益补偿,中央财政每年每亩补助森林管护费3元。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内,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对集体林,属于国家级公益林的,由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每年每亩15元;属于地方公益林的,主要由地方财政安排补偿基金,中央财政每年每亩补助森林管护费3元。
二、关于对珠江流域的983万亩地方公益林管护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建议
建议中所提珠江流域的983万亩地方公益林不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范围之内。目前我局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扩大天然林保护范围的相关工作,相关政策正在研究中。
三、关于明晰国家级公益林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的建议
2014年,我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明确规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中,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公共管护支出主要用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因此,对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明确了发放给林农和统筹管理部分比例。有关地方可按照财农〔2014〕9号文件要求执行,加强公益林保护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关于尽快健全生态补偿机制,进行分级补偿,以真正达到生态补偿的目的的建议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属于一般性转移支付,是对因保护生态环境而限制或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地区给予的生态补偿,以增强这些地区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落实各项民生政策的能力。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具体使用方向应由地方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合理安排。因此,您提出的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林农进行分级补偿的建议,可由地方按照有关要求统筹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