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进一步加大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脆弱区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3年批复了《川西藏区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其中明确了所需资金通过多渠道筹集解决,国家结合现有渠道予以积极支持。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我局等相关部门积极推动《规划》实施,结合现有各类生态建设资金,不断加大对川西藏区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支持力度。
中央财政也不断扩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提高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对地方财政因限制开发和生态保护带来的减收增支进行适当弥补,增强地方财政保障能力。目前,中央财政在分配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时,按照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并考虑补助系数测算。其中,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将各地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特殊支出作为转移支付测算的重要因素,补助系数根据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情况、生态保护区域面积、产业发展受限对财力的影响情况和贫困情况等因素分档分类测算。2016年,中央财政继续扩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同时加大生态环境考核及奖惩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截至2016年,全国已有725个县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其中:四川已有53个县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2016年中央财政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570亿元,比2015年增长12%。2017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627亿元,比2016年增长10%。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继续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积极扩大补偿范围,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将转移支付向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保护投入较多的地区倾斜,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脱贫攻坚工程实施。
二、关于加大中央财政对四川造林补助、森林抚育政策支持力度,提高造林和抚育补贴标准,支持四川开展长江经济带绿色廊道工程建设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国林业发展方式转变,2009—2010年,我局会同财政部相继启动了森林抚育、造林和林木良种补贴试点工作,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森林资源培育补贴制度。2017年,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启动了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中央财政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生产作业、造林主体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等,给予适当补助。同时,中央财政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级,不再规定森林抚育、造林补贴等补助标准,各省区市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在资金使用范围内统筹支持森林资源培育,并自行确定补助标准。下一步,我局将会同财政部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支持森林抚育、造林等森林资源培育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的指示精神,我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6年印发了《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造林绿化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379号),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长江经济带生态修复与环境保护重大工程实施方案》,其中已对包括四川省在内的长江经济带造林绿化工作做出了统筹安排。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继续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四川省推进造林绿化,提升森林质量,为林业生态建设和国家生态安全提供坚实的保障。
三、关于加大对四川干旱半干旱地区生态综合治理、石漠化综合治理、川西北防沙治沙项目资金支持力度问题
2008年,国务院批复了《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规划大纲(2006—2015年)》。2008—2015年,已累计安排包括四川省在内的6省(市)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93.8亿元,完成营造林任务181.3万公顷。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十三五”建设规划》。当年已下达包括四川省在内的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基本建设投资15.7亿元,安排营造林和森林抚育任务414万亩。此外,“十二五”以来,我局还结合现有投资渠道,通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等工程项目,累计安排四川省中央基建投资11.5亿元,支持四川省提升干旱半干旱地区荒漠化治理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有关要求,中央财政从2013年起启动了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助试点工作。2017年,中央财政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继续支持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并将资金切块下达到省,各地可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统筹支持防沙治沙。今后,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四川省可统筹利用中央财政有关支持政策,推进本省防沙治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