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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林业有关补偿、补助标准的建议”复文(2017年第1840号)

2017-09-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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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提高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问题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对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对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原来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2013年,中央财政将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进一步提高到每年每亩15元。2015年,中央财政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亩6元,2016年提高到8元,2017年提高到10元。
  考虑到国有林是国家长期投资形成的,其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林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林业单位)代表国家行使管理和经营权,中央财政对国有林安排管护补助,主要是给予上述国有林业单位的专项补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补偿,且中央和地方财政已经通过相关渠道在政策上和资金上对国有林业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保护工作给予了支持。因此,国有林管护补助标准比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相对较低。
  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使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二、关于提高森林抚育补贴标准问题
  为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我局会同财政部从2009年起开展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森林资源培育补贴制度。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森林抚育补助56亿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规定,从2017年起,中央财政不再规定森林抚育补助资金标准,各省区市可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在资金使用范围内统筹支持森林资源培育,并自行确定补助标准。下一步,我局将会同财政部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支持森林抚育,提高森林质量。
  三、关于提高补植改造标准问题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针对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单位面积蓄积量较低、目的树种较少、林分结构单一、林地生产力低下等问题,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提出了后备资源培育的任务,其中包括了森林改造培育的任务。2011年起,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对森林改造培育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200元/亩,2016年起将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进一步提高到300元/亩。2017年,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在部分重点区域启动了森林质量精准提升试点。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建设模式、国家财力、工程覆盖范围等问题,统筹研究有关工程建设的中央投资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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