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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把衡水调整为环京津生态功能支撑区的建议”复文(2017年第1534号)

2017-09-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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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支持衡水湖退耕还湿问题
  衡水湖湿地是国家重要湿地之一,对调节局部气候、补充地下水,保持生物多样性和改善华北地区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000年,经河北省政府批准,建立了衡水湖湿地和鸟类省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面积为1.87万公顷,主要保护对象是内陆淡水湿地生态系统及国家珍稀保护鸟类。2003年,该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我局历来高度重视衡水湖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
  (一)关于退耕还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的有关要求,我局正在稳妥有序地开展退耕还湿工作,积极探索扩大湿地面积的模式和经验,并优先在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范围中的省级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退耕还湿。衡水湖湿地符合上述退耕还湿范围条件,如衡水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按相关程序上报退耕还湿任务,我局将对此予以大力支持,并积极指导河北省林业厅开展退耕还湿相关工作。
  (二)关于申报国际重要湿地。国际重要湿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是湿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其对国际重要湿地的重视程度直接关系到国际重要湿地的后续管理,对于我国政府切实履行国际湿地公约负有重要责任。如果衡水湖湿地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将此湿地指定为国际重要湿地,且能够作出关于维持现有湿地生态特征不发生负面变化的承诺,可由有关人民政府按照指定国际重要湿地的有关程序向我局进行推荐,我局将予以支持。
  (三)关于加快实施衡水湖湿地生态修复。“十二五”以来,我局已安排衡水湖湿地中央投资5400万元,用于支持开展湿地保护补助、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等工作,对衡水湖地区的湿地保护、退化湿地生态修复起到了重要作用。近日,我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林函规字〔2017〕40号,以下简称《规划》)已将衡水湖湿地纳入规划范围。下一步,我局将根据《规划》对衡水湖湿地生态修复工作继续予以支持。
  二、关于在退耕还林方面给予补贴支持问题
  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高度,为治理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我局高度重视衡水市的退耕还林工作,在安排前一轮退耕还林任务时对衡水市给予了重点支持。2000—2013年,共安排衡水市退耕还林任务160.35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23.55万亩、荒山荒地造林136.8万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做出了总体部署,并将稳定和扩大退耕还林范围作为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之一。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工作的部署,经过调查研究并报国务院同意,2014年8月有关部门印发了《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并启动实施了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明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范围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丹江口库区及三峡库区15—25度坡耕地;对已划入基本农田的25度以上坡耕地,依法定程序调整为非基本农田后,方可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新一轮退耕还林中央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通过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造林费300元。中央安排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800元(含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为解决新一轮退耕还林落地困难、规模偏小等问题,经国务院同意,2015年12月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财农〔2015〕25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陡坡耕地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于2016年3月底前上报国务院;并认真研究在陡坡耕地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以及严重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的需求,于2017年4月底前上报有关部门。河北等有关省(区、市)已于2016年上报了关于核减陡坡耕地基本农田、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请示。经审核,有关部门已于2017年2月7日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核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请示》(发改西部〔2017〕262号,以下简称《请示》),国务院已于5月初批准了《请示》。河北省及衡水市可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积极申报陡坡耕地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以及严重污染耕地退耕还林需求,修改完善省级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并按时上报年度计划任务需求,组织落实好退耕地块,抓好年度任务实施工作。我局将根据各省(区、市)上报的省级实施方案,编制全国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衡水市的退耕还林任务需求予以支持。
  同时,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于2016年11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发改农经〔2016〕2438号),农业部等10部门于2016年6月联合印发了《关于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6〕6号),对于衡水市不符合新一轮退耕还林要求的地类,可以通过实施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或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进行生态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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