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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在国有林地造林的非公有制经营者核发林木所有权证的建议”复文(2017年第6907号)

2017-09-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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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核发林木所有权证问题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提出“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分别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并“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出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登记外,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在内的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并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目前,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已经基本完成,对已经登记的林木不再核发林权证,也不能核发林木所有权证。
  二、关于林木所有权登记问题
  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遵循一体登记原则,森林、林木所有权不宜单独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第五十三条规定:“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按照上述规定,林木所有权应当与国有林地使用权一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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