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提高公益林补助标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对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自2004年中央财政正式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来,多次提高了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最初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最初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5元。对于地方公益林,可由地方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视自身财力状况逐步提高补偿标准。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二、关于对各类型公益林拟定不同的补偿标准问题
按照林分质量、生态区位以及管护难易程度等,对公益林实施差异化补偿是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发展方向。目前,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标准总体偏低,尚未对各类型公益林实施不同的补偿标准办法。下一步,我局将会同财政部在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时对分级分类补偿办法予以认真研究。
三、关于恢复各项补贴措施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国林业发展方式转变,2009—2010年,我局会同财政部相继启动了森林抚育、造林和林木良种补贴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森林资源培育补贴制度。根据2016年财政部会同我局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96号)规定,中央财政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生产作业、造林主体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等,以及对良种繁育、良种苗木培育,给予适当补助。同时,中央财政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级,不再规定森林抚育、造林等补助标准,各省区市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在资金使用范围内统筹支持森林资源培育,并自行确定补助标准。此外,国家逐步提高了中央预算内营造林补助标准,2009年将人工造乔木林补助标准由每亩100元提高到200元,2011年提高到300元,2016年进一步提高到500元。今后,我局将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继续完善森林资源培育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
四、关于完善稳定补偿机制问题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明确提出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中央财政考虑不同区域生态功能因素和支出成本差异,通过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等方式,逐步增加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予以倾斜;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省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加大对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的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指导地方开展相关工作;扩大了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范围。下一步,我局将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公益林保护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