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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怒江特殊的生态转移支付政策,提升生态建设能力的建议”复文(2017年第1808号)

2017-09-08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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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扩大公益林面积问题
  根据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二期实施方案,怒江州1342.36万亩天然林已经纳入天保工程区实施范围,中央财政安排了森林管护费。为保持政策统一,2016年中央财政将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费与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同步提高到8元,2017年进一步提高到每年每亩10元。今后,我局将会同财政部进一步完善天然林保护支持政策,全面加强天然林保护,增加林区职工和林农经济收入。
  二、关于提高补偿标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对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自2004年中央财政正式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来,多次提高了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最初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最初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5元。对于地方公益林,可由地方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视自身财力状况逐步提高补偿标准。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三、关于实施天然商品林生态效益补偿问题
  2016年,国家全面停止了所有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全面停伐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和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所有天然商品林,由地方政府与林权所有者签订停伐协议和管护合同,中央财政安排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根据《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规定,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已经全部纳入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不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天然商品林,可享受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政策,且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一致。
  四、关于提高一般性生态转移支付问题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扩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提高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对地方财政因限制开发和生态保护带来的减收增支进行适当弥补,增强地方财政保障能力。目前,中央财政在分配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时,按照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并考虑补助系数测算。其中,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将各地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特殊支出作为转移支付测算的重要因素,补助系数根据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情况、生态保护区域面积、产业发展受限对财力的影响情况和贫困情况等因素分档分类测算。2016年,中央财政继续扩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同时加大生态环境考核及奖惩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截至2016年,云南省38个县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其中包括怒江州所辖的泸水市、福贡县、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积极扩大补偿范围,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将转移支付向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保护投入较多的地区倾斜,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脱贫攻坚工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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