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养熊取胆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其目的是改变以往的“猎熊取胆”方式,解决野生熊种群急剧下降及中医药原料不足的问题。但由于当时经济社会和科技水平的局限性,该行业以往曾存在严重的设施简陋、条件恶劣、技术落后、手段残忍等情况。对此,我局一直高度重视,组织力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向全国人大提出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不得虐待野生动物的建议并得到采纳。2016年7月2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要求“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范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二是将熊类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予以保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了对养熊取胆活动的规范管理,依法开展了系列清理整顿,制定发布了《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并积极修改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大力改善人工繁育黑熊条件。
三是我局与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和中医药部门于2004年联合发文,明确了改进提高养熊取胆条件、技术、手段的要求,并严格限定熊胆使用范围和对合法生产的含熊胆制品实施专用标识管理措施,严厉查处非法繁育和非法销售熊产品等违法行为,并将20世纪90年代初约480家养熊取胆场压缩至目前67家,促使该行业主体上已将“铁马甲”、“小笼舍”等残酷虐待方式改进为“自体造管引流”和“保障养殖熊活动空间”的新型方式。
四是鼓励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濒危药材的代用品研究,配合医药主管部门支持相关单位开展的熊胆替代品研究工作。
在规范养熊取胆的工作中,我局也深刻认识到,对野生动物福利的了解,因宗教、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背景情况的不同而各不相同,情况较为复杂,在有关工作中要避免因过度强调野生动物福利导致对公民合法需求的忽视或隐形损害,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下一步,我局将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严格规范黑熊人工繁育及熊胆的出售、购买、利用活动,积极支持和鼓励熊胆替代品的研究和推广,严厉打击非法养殖和违法经营利用熊胆的违法犯罪活动,并根据我国国情不断规范野生动物的繁育利用条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弘扬生态文明理念,逐步提高我国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规范利用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