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将衡水湖周边列入国家级国土绿化行动范围,在衡水湖实施大规模绿化行动,夯实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基础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对做好国土绿化工作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多次强调森林关系国家生态安全,着力推进国土绿化。我局高度重视河北省绿化工作,支持河北省实施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等国土绿化工程,这些工程中央补助投资全部切块到省,由河北省统筹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对河北省国土绿化工程的支持力度。
二、关于衡水湖周边耕地退耕还林问题
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高度,为治理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稳定和扩大退耕还林范围。2013年以来,每年中央1号文件、《政府工作报告》等都要求,继续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并扩大规模。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又明确要求扩大退耕还林还草。我局历来高度重视包括衡水湖在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退耕还林工作,2000—2013年,共安排衡水市退耕还林任务160.35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23.55万亩、荒山荒地造林136.8万亩。2014—2018年已安排河北省退耕还林5万亩。经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印发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中明确规定: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范围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丹江口库区及三峡库区15—25度坡耕地;对已划入基本农田的25度以上坡耕地,依法定程序调整为非基本农田后,方可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为解决新一轮退耕还林落地困难、规模偏小等问题,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12月财政部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财农〔2015〕258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陡坡耕地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2017年2月,有关部门联合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核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请示》(发改西部〔2017〕262号),建议核减18个省区陡坡耕地基本农田用于退耕还林还草,5月份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并已从2017年起安排实施,其中河北省符合条件的0.6万亩陡坡耕地基本农田已经全部核减。同时,《通知》还要求各工程省区在充分调查认定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报送陡坡耕地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以及严重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的需求。但河北省未向有关部门上报上述三类地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需求。2018年全国“两会”后,国务院办公厅要求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扩大退耕还林还草的重要部署,统筹研究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规模问题,一并上报国务院。为此,有关部门于5月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查摸底有关地区退耕还林还草需求的通知》(发改办西部〔2018〕526号),对各地石漠化耕地、异地扶贫搬迁腾退耕地等地类的退耕还林还草需求进行调查摸底。对于衡水湖周边基本农田的退耕还林需求,请河北省及衡水市根据衡水湖保护区各功能区管理要求、主要保护对象分布格局,以及发改办西部〔2018〕526号文件的要求,认真调查摸底,科学制定退耕还林规划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我局将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三、关于创建国家级绿色生态圈问题
衡水湖湿地是我国非常典型和重要的湖泊湿地,在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如果符合条件并且地方政府有积极性将衡水湖申报为国际重要湿地,可按照规定程序,向我局提出指定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国际重要湿地的申请,我局将予以支持。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属于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直接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申请。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应满足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一级标准、森林风景资源权属清楚无争议、经营管理机构健全等条件,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规划面积一般不低于2000公顷,且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地无交叉重叠;申请人提交材料达到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后,我局将组织专家履行实地考察以及集中评审程序,根据考察评审情况,作出准予或不予的行政许可决定。因此,衡水湖周边森林所有者和使用者要评估其是否满足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条件,如果条件满足,我局将予以积极支持。
四、关于加快衡水湖生态恢复问题
2017年3月,我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已将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修复工程等纳入了规划范围,主要内容包括退化湿地修复和扩大湿地面积工程等。下一步我局将推进《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实施,指导河北省及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做好湿地保护恢复工程前期工作,优化保护恢复措施,加大对衡水湖湿地保护恢复力度,全面提升湿地保护管理水平,保护恢复好衡水湖湿地资源。
水生生物是衡水湖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衡水湖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已将衡水湖列入《农业部关于做好“十三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1号)中确定的增殖放流重点水域。同时,农业农村部还支持河北省渔业部门在衡水湖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近3年,衡水湖增殖放流资金共投入301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6万元,省级资金155万元,放流鲢鱼、鳙鱼、草鱼、青虾等水生生物苗种7568.27万尾。
为了加强衡水湖的综合治理和生态补水,水利部指导河北省编制了《衡水湖综合治理规划》,批复实施了《海河流域综合规划》《海河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其中都将衡水湖作为重点保障对象进行水资源调度与配置,组织实施了引岳入衡生态补水工程。下一步,水利部将按照职责要求,强化水资源管理保护,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地方做好衡水湖生态保护和生态补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