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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山区林业市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的建议”复文(2018年第3150号)

2018-09-13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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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国家适当提高公益林生态补偿标准问题

  2004年,中央财政正式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近年来,逐步提高了补助标准,在2013年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亩15元的基础上,2015年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亩6元,2016年提高到8元,2017年进一步提高到10元,充分体现了中央财政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视和关心。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支持力度。

  二、关于对符合条件的森林资源,纳入国家公益林生态补偿范围问题

  为科学合理区划界定和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管理,保障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顺利实施,我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对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动态调整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可按规定开展国家级公益林补进、调出工作,在保证整体稳定的前提下将符合条件的林地补充纳入国家级公益林范围,享受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三、关于适当增加山区市的退耕还林工程指标问题

  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规定,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范围限定在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丹江口库区及三峡库区15—25度坡耕地。为解决新一轮退耕还林落地困难、规模偏小等问题,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12月财政部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财农〔2015〕258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陡坡耕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2017年2月,有关部门联合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核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请示》(发改西部〔2017〕262号),建议核减陕西等18个省区3700万亩陡坡耕地基本农田用于退耕还林还草(其中陕西省806.8万亩,占21.8%),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已从2017年起逐步安排实施。商洛市25度以上和重要水源地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及经申报核减的25度以上基本农田坡耕地已纳入了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对于《总体方案》和《通知》规定条件外的其他地类,我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扩大退耕还林还草的要求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规模需求,我局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商洛市的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继续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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