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年来保护力度的加大,我国生态环境持续向好,野生动物种群持续增长,特别是部分区域野猪数量过大,其频繁出没于村庄及农民生产生活区域,造成损毁农作物等情况。其与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密切关系到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甚至关系到当地居民农业生产和生活保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针对这一情况,我局高度重视,采取系列措施,多方探索解决办法,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一、关于建立野生动物损毁农作物补偿机制的问题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目前,全国已有9个省出台了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下一步,我局将根据你们的建议,指导和督促各地尽快出台相关补偿办法,明确补偿范围和标准。
二、关于积极争取项目、多措施防御的问题
为指导督促各地加强野猪等野生动物危害防控,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先后赴山西、浙江、福建、陕西4省对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问题进行了联合调研,并对全国31个省(区、市)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我局先后两次下发通知,启动包括江西在内的14省份开展防控野猪危害综合试点工作,专门成立了专家组,研究拟定技术措施,指导各地开展种群调控、主动预防、补偿等工作;6月11日再次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危害防控工作的通知》,并印发《防控野猪危害技术要点》,要求各地调查评估野猪危害,有组织开展猎捕调控活动,加强隔离防控措施研究,探索开展野生动物致害综合保险业务,鼓励相关地方政府利用保险市场,防范因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风险。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你们的建议,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不伤害野生动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围网防御等主动预防设施建设,有效降低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减少群众损失。
三、关于建立专门补贴渠道和简政放权的问题
根据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财政部与我局修订完善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纳入支持范围,并测算安排资金予以支持。鉴于野猪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政府为致害补偿的主体责任。对你们所提的设立专项资金建议,考虑到目前已有资金渠道,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严格控制新设专项的要求,不宜再设立专项投资渠道。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你们所提建议,指导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制订完善补偿办法中,扩大补偿范围,简化群众申请补偿资金程序,提高经济补偿标准,减少群众利益损失。
四、关于加大退耕还林力度的问题
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作出的重大决策。目前,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可实施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地类范围包括25度以上坡耕地、陡坡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严重污染耕地。对于你们提出的加大退耕还林力度建议,我局将在今后工作中予以统筹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