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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议”复文(2018年第3379号)

2018-09-12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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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从2010年起,建立完善了湿地补助政策,按照2016年财政部联合我局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每年从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门的湿地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湿地保护工作。资金支出方向包括:对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以及生态区位重要的国家湿地公园、省级以上(含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的相关支出进行补助;对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范围内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实施退耕还湿进行补助;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林业系统管理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补偿。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到省级,各省区市在确保完成中央下达的约束性指标前提下,可根据本省区市工作实际,结合地方财力,按有关规定统筹使用资金。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吉林省湿地补助资金6600万元,支持开展了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强化了基层湿地保护设施设备,改善了吉林省重要湿地生态状况,维护了区域生态安全。同时,我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中,已将吉林省重要湿地纳入规划范围。下一步,中央财政将不断完善林业财政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投入力度,继续大力支持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我局将积极配合财政部进一步加大工作指导力度,支持吉林省通过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生态效益补偿试点等,促进改善区域湿地生态状况,维护区域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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