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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帮助解决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后继有林、后继无人’的建议”复文(2018年第2802号)

2018-09-12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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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中央财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天然林保护全覆盖政策,推动加快包括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在内的重点国有林区改革与发展。一是支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方案顺利实施。安排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社会保险补助、政策性社会性支出、森林管护费等补助,包括对移交社会职能的身份给予奖励补助,连续三年提高国有林管护补助标准,由2014年的5元/亩提高到2017年的10元/亩。2015年将社会保险补助缴费基数由2008年社会平均工资的80%提高到2011年社会平均工资的80%,2017年提高到2013年社会平均工资的80%。2018年,中央财政拟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标准,促进林区社会稳定。二是支持天然商品林全面停伐。专门安排停伐补助、停伐管护补助、社会运行费补助等资金,推动国有林区以全面停伐为契机,改革经营管理体制,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保障林区干部职工基本生活,维持社会正常运转。同时,从2017年至2020年,对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区与停伐直接相关的金融机构债务,按照4.9%的贴息率安排贴息补助。2017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各项补助资金50.93亿元,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区管理局可统筹用于国有林区人才培养工作。

  2015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中发〔2015〕6号),提出了国有林区改革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国有林区改革的主要任务;指出了完善国有林区改革的政策支持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任务等具体措施。

  中发〔2015〕6号文件要求,要根据森林分布特点,针对不同区域地段的生产季节,采取行之有效的管护模式,实行远山设卡、近山管护,加强高新技术手段和现代交通工具的装备应用,降低劳动强度,提高管护效率,确保管护效果。《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管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中,人均森林资源管护面积测算标准为5700亩(约380公顷)。内蒙古自治区要结合当前大兴安岭林区森林资源实际状况,在妥善安置林区现有职工上岗就业的同时,改变森林资源管护模式,提升森林资源管护效率,切实做好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中发〔2015〕6号文件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的林区经济社会发展负总责。林区引进急需各类人才,应由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林区实际和发展需要予以统筹考虑。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区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好国家各项扶持政策,积极推进国有林区改革,加快林区产业转型,增强林区的生态功能和发展活力。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沟通协调有关部门,完善补助政策,争取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内蒙古国有林区人才培养和改革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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