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建立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长效机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再次明确要求,扩大退耕还林还草,建立成果巩固长效机制。我局历来高度重视宁夏回族自治区的退耕还林工作,在安排退耕还林任务时给予了重点支持。2000—2013年,共安排宁夏退耕还林任务1305.5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471万亩、荒山荒地造林751.5万亩、封山育林83万亩。工程建设取得了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的显著综合效益,有效助推贫困退耕农户实现脱贫,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一致拥护和支持。
《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等文件规定,国家无偿向退耕农户提供粮食、生活费和种苗造林费补助。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每年230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每年160元,补助年限为还草2年、还经济林5年、还生态林暂补助8年。2007年,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决定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每年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每年70元,补助年限为还生态林8年、还经济林5年、还草2年。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同时,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财政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和补植补造等。
为巩固上一轮退耕还林建设成果,中共中央、国务院2017年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将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为此,我局会同财政部修订了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及区划界定相关制度。上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由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逐步过渡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综合考虑“三农”问题及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维护森林生态安全作出的统筹安排。宁夏回族自治区符合条件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可以及时申报纳入中央或地方公益林管理,享受相应生态效益补偿;营造为商品用材林的,可以利用已经形成的郁闭条件,发展林下经济,或者依法采伐利用,获得经济收入。此外,国家在实施脱贫攻坚工作中,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将农村教育、养老、医疗、住房、道路建设等纳入公共财政覆盖范围,对保障退耕农户生计发挥了一定作用。
同时,我局也注意到上一轮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到期后影响农民收入和成果巩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较低等问题。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督促地方落实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安排资金落实管护补助政策。二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统筹研究制定上一轮退耕还林补助到期后巩固成果长效机制等问题,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也可根据自身情况,研究制定相应政策,统筹整合有关资金,加大对退耕还林成果的后期管护补助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