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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制度设计推动森林旅游发展走上新台阶的建议”复文(2018年第2249号)

2018-09-12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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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森林旅游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新热点、新亮点,同时我局也注意到,森林旅游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制度性问题。您建议中提到的一些现象基本存在,所提建议富有针对性和建设性。近年来,我局在森林旅游制度设计方面已开展了一些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关于森林旅游缺乏法律支撑问题

  我局高度重视森林等自然资源的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一是认真贯彻落实2013年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旅游法》。二是各类森林旅游地都有相应的法规、规章来规范其保护与利用工作。三是我局在《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还颁布实施了《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当前,我局正在结合《森林法》修订,研究增加有关森林旅游的内容。

  二、关于林地管理制度在执行层面制约森林旅游发展问题

  我局对相关旅游项目建设使用林地已明确了支持政策。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四条规定:“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有关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关于生态红线保护制度在操作层面挤压了森林旅游发展问题

  根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已形成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意见。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下一步,在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将统筹您提出的相关问题,避免机械地监管生态保护红线。

  四、关于处理好保护与利用关系问题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联合我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了“绿盾”专项行动,全面加强了对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发活动的监管,督促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自然保护区管理责任,强化监督问责。我局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将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纳入相关规划。2014年,我局印发的《全国森林等自然资源旅游发展规划纲要(2013—2020年)》提出:在森林旅游开发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和“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把开发活动严格控制在生态承载力范围以内。另外,我局严格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查,2015年,我局公布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重要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完善制度,严格监管,为森林旅游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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