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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促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建议”复文(2018年第7833号)

2018-09-13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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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制定相关扶持政策问题

  我局高度重视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工作,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支持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

  一是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林改发〔2018〕47号)明确:“引导具有经济实力和经营特长的农户,发展家庭林场、领办林业专业合作社,形成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经营。”

  二是我局联合原中国银监会、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7号),提出强化主体服务功能、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做好林权登记工作、提供一站式管理服务等重点任务,帮助经营主体解决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

  三是我局印发《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7〕77号),提出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优化金融保险扶持、提高林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政策,大力培育包括林业专业合作社在内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促进林地适度规模经营。

  二、关于实施财政、信贷扶持政策和税收减免措施问题

  一是财政扶持方面。林业合作组织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财政历来高度重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工作,2017年,中央财政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以奖代补等方式,重点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适当兼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开展标准化生产,突出农产品初加工、产品包装、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进一步提升自身管理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同时,中央财政还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大力支持林业合作组织承担造林、森林抚育等任务,发展林下经济,促进林农增收。

  二是税收政策方面。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台了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如果属于林业合作社等注册为企业法人的,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已出台相关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企业从事符合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依法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持续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企业所得税税负为10%。符合条件的林业合作社均可按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关于加强林业专业合作社试点县建设问题

  目前,有关部门没有开展林业专业合作社试点县建设工作,但是在全国开展了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试验工作,18个地区承担包括林业专业合作社在内的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试验任务。各省区市出台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文件,把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作为重要内容,采取一系列措施培育包括林业专业合作社在内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

  下一步,我局将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包括林业专业合作社在内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促进林业现代化建设和农民增收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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