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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建议”复文(2018年第2195号)

2018-09-17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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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导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央印发的《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精神,客观评价全国国有林场改革成效,确保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改革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实现生态功能显著提升,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革、管理体制全面创新等改革目标,2018年3月16日,我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国有林场改革验收办法》(发改办经体〔2018〕338号),明确了改革验收的总体要求、主要指标、结果评定等相关事项,并对做好改革验收评估工作提出了要求。下一步,在各地开展自验自评的基础上,我局将会同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小组成员单位成立评估组,对各省(区、市)落实国有林场改革主体责任情况和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情况进行实地评估,进一步加大国有林场改革督查力度,准确客观评价改革成效,确保国有林场改革进度和工作质量。

  二、关于支持解决改革资金缺口问题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国有林场改革发展,主动研究出台扶持政策,积极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国有林场改革。截止2017年,中央财政已经累计拨付134亿元支持国有林场改革,其中2017年拨付24亿元。中央财政依据各地报送情况审核确定的国有林场数据,按照每名职工2万元,每亩地1.15元的标准测算安排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林场分离场办学校和医院等社会职能费用。对现行自主推进改革的地区,中央财政按照统一标准给予补助,作为奖励资金,不让改革者吃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效的发挥了带动作用,带动了各级财政投入,为国有林场改革顺利实施提供了坚实保障。下一步,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加大与财政部的沟通协调力度,继续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同时,各省(区、市)也要落实《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中提出的“省级财政要安排资金,统筹解决国有林场改革成本问题”为国有林场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财政保障。

  三、关于加大中央财政对贫困省区财政转移力度问题

  中央财政大力支持国有林场改革工作,为解决国有林场改革成本出台了相关的补助标准,并累计拨付了134亿元的中央改革补助资金。此外,中央财政用于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由2015年的2.6亿元增长至2017年的4亿元,年均增幅达24%,支持国有贫困林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特色产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下一步,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加大与财政部的沟通协调力度,积极争取中央的更多支持。

  四、关于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问题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关于加强国

  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国家先后出台了《关于做好“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关于促进国有林场林区道路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国森林防火规划(2016-2025年)》等政策措施,逐步将国有林场道路、供电、饮水安全、危旧房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相关领域规划,统筹推进各项建设并给予了政策扶持。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地方的指导力度,确保相关改革配套政策落实到位。同时,我局将加大与各有关部委的协调力度,结合现有渠道统筹加大对国有林场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切实提高自然资源保护管理能力,推动国有林场改革取得预期效果。

  五、关于职工社保衔接难的问题

  (一)关于职工社保衔接难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高度重视国有林场改革工作,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将全部富余职工按照规定纳入社会保险范畴,在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在养老保险方面,出台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续办法。国有林场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医疗保险方面。国有林场改革过程中涉及的分流安置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按规定缴费参加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同一统筹地区执行统一政策。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形成稳定劳动关系的,应随单位参加属地职工医保,其他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灵活就业的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也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城乡)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分流安置人员流动就业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确保连续参保和待遇连续享受。在失业保险方面。国有林场改革中的分流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在参保地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也可按《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相关规定,申请跨统筹地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下一步,我局将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指导地方做好国有林场社保相关工作,充分保障国有林场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社会保险欠费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具体情形采取限期缴纳,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强制划拨,要求其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申请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等措施。对于国有林场社会保险欠费问题,理应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处理,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下一步,我局将充分考虑国有林场改革的实际情况,强化与财政部、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的沟通协调,加大对国有林场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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