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进展问题
1997年,国务院发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9年4月23日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为UPOV第39名成员国。近20年来,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进展顺利,得到长足发展。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不断完善,保护名录不断增加,申请和授权量快速增长,截至2017年12月底,我局共受理国内外品种权申请2811件,授予品种权1358件,其中2017年申请量达到623件,比上年增长55%,我国已成为植物新品种保护大国。植物新品种权得到有效保护,对激励林业育种创新、推动林业发展作用日益凸显。
一是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林业植物新品种法律法规保护制度。为贯彻实施《条例》,我局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管理办法》《林业植物新品种复审管理办法》等。新修订的《种子法》,将植物新品种保护作为专门一章,提升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位阶,明确将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US测试)作为品种管理的基本技术依据,加大了植物新品种侵权假冒处罚赔偿力度。我局先后公布了6批、共206个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最大限度地满足了育种者申请保护的需求。
二是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术支撑和执法体系。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实质审查的需要,我局结合行业管理优势和技术力量,成立了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分区域成立了5个测试分中心、2个分子测定实验室,以及建成了一品红、月季、牡丹、杏、竹子、茶花6个专业测试站,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支撑体系。启动了100多项测试指南编制工作,已经完成并以国标、行标发布了48项。组织行业内专家,成立了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负责对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复审、品种权宣告无效和授权品种名称更名。林业植物新品种执法体系逐步完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了品种权行政执法工作。30多家代理服务机构正在开展品种权代理、品种权交易、品种权维权等中介服务。林业植物新品种审查、测试、保藏、行政执法、中介服务等机构逐步完善,为《条例》实施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有效支撑了品种权的受理、审查、测试、授权、执法和成果转化实施等工作。
我局积极履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成员国义务,多次组织承办UPOV会议,组织国内权威林业专家承担UPOV国际测试指南研制,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积极与荷兰、韩国、欧盟等国家和组织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交流活动,国际合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三是与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部门分工明确运行顺畅。根据《条例》规定,并报请国务院领导同意,我局与农业农村部各自在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上进行了合理分工,并在《条例》的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在日常工作中,我局与农业农村部就新品种保护建立了定期协商制度,统一标准、统一要求,分工合作,加强协调,确保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顺利进行。目前的管理机制清晰高效,植物新品种申请量的快速增长,说明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获得了广大育种者的拥护,也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充分认可。
二、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不应纳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职能问题
(一)从法律依据来看,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应归属林业行业管理部门
《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农业和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种子法》也明确植物新品种保护作为农业和林业种业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从建设保护体系来看,依靠行业力量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植物新品种保护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项任务之一,但与专利、商标、版权相比,植物新品种保护具有其特殊性。植物新品种是有生命的活体,一个植物新品种能否获得授权,除应当具备新颖性和适当命名外,更主要的是还需具备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以下简称DUS)等条件,因而除了书面审查外,还需要进行田间DUS测试,需要建设一整套的测试机构体系,要搜集国内外大量的已知品种,进行活体保藏。建设植物新品种保护测试机构和保藏机构,林业主管部门更具有优势和条件。
(三)从国际惯例来看,植物新品种保护由行业部门管理是国际通行做法
目前,UPOV成员国共有73个,包括美国、荷兰、巴西、阿根廷、德国、日本、韩国等57个成员国均将植物新品种保护职能设在行业管理部门,占78%。可以看出,全球主要国家均将植物新品种保护职能设在行业部门,这是国际通行做法。
根据植物的属性和特点,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以及借助行业力量建设高质量的技术支撑体系,并参照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局认为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宜继续由农林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