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出台推动民族贫困地区绿色发展的系列配套政策问题
(一)关于提高民族贫困地区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问题。目前,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均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分别支持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的保护管理。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投入规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对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已从每年每亩5元逐步提高到每年每亩10元;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已从每年每亩5元逐步提高到每年每亩15元。同时,中央财政不断完善政策,逐步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管护补助、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统一归并为森林资源管护支出,按照权属划分,国有天然商品林每年每亩补助10元,自愿停伐的集体和个人所有天然商品林每年每亩补助15元。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健全森林管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积极引导地方和社会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投入补偿制度。对于地方公益林,各地应结合实际,自主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力度。
(二)关于将民族贫困地区即将到期的退耕还林项目补助政策延长到2020年问题。在前一轮退耕还林实施过程中,《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等文件规定,国家无偿向退耕农户提供粮食、生活费和种苗造林费补助。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补助230元,补助年限为还生态林8年、还经济林5年。为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国务院于2007年下发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决定在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补助125元,补助年限为还生态林8年、还经济林5年。同时,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财政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开展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和补植补造等。根据原有政策,前一轮退耕还林中央财政对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补助合计为还生态林2890元、还经济林1825元。为巩固前一轮退耕还林建设成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明确,将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湖南省及湘西州符合条件的前一轮退耕还生态林,可以及时申报纳入中央或地方公益林管理,享受相应生态效益补偿;营造为商品用材林的,可以利用已经形成的郁闭条件,发展林下经济,或者依法采伐利用,获得经济收入。
2014年,有关部门联合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启动实施了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明确规定,新一轮退耕还林中央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通过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造林费300元。中央安排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800元(含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省级人民政府可在不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兑现给退耕农民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分次数额。地方提高标准超出中央补助规模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经我局积极沟通协调,有关部门在2017年6月联合印发的《关于下达2017年度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的通知》(发改西部〔2017〕1088号)中明确提出,从2017年起将新一轮退耕还林种苗造林费补助标准由每亩300元提高到400元。新一轮退耕还林遵循“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坚持尊重规律,因地制宜”的原则,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栽植什么树种品种,均由农民自己决定,且不再区分生态林与经济林。对于退耕还经济林的,可以增加其经营性收入;还生态林的,可以通过促进转移就业,增加其工资性收入。此外,按现行政策规定,新一轮退耕还林营造的林木,凡符合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可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各地政府还可以在政策框架内,统筹中央财政资金和自有财力,用于退耕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增加退耕户收入,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
我局已经注意到退耕还生态林政策补助到期后影响农民收入和成果巩固的问题,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退耕农户收入变化情况,科学评估补助政策到期对退耕农户收入水平的潜在影响,综合考虑国家财力、物价上涨等因素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实际需要,统筹研究制定前一轮退耕还林补助到期后的接续政策及延长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年限等问题。湖南省也可根据自有财力,研究制定相应政策,统筹整合有关资金,加大对退耕还林成果的后期管护补助力度。
二、关于支持民族地区大力发展绿色产业,促进民族地区加快发展、脱贫致富、长富久富问题
(一)设立民族贫困地区绿色产业扶持专项基金。当前,财政部会同有关单位已共同出资设立了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主要投向贫困地区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旅游业、林业、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现代物流、高新科技、文化创意、健康医疗、资源等产业,覆盖范围很广,可有效增强贫困地区“造血”功能。此外,在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的倡导下,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家电网、中国华电、三峡集团等51家中央企业也共同出资设立了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贫困地区脱贫和可持续发展。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相关基金规范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聚焦精准扶贫,切实促进贫困地区产业发展。
(二)关于支持油茶产业发展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的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补助可以用于油茶等木本油料及其他林业特色产业发展。2015年11月,我局联合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开发银行印发了《关于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贫困地区油茶核桃等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林规发〔2015〕150号),明确整合和统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退耕还林、防护林、造林补贴、林木良种补贴等林业工程项目资金,大力支持贫困地区油茶等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由于相关资金和项目审批权已下放地方,湖南省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相关要求,充分利用扶持政策,统筹中央财政资金和自有财力,大力支持包括油茶产业在内的各类林业产业发展,帮助民族地区贫困群众脱贫增收。
2017年9月,我局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推动全国林业产业投资基金业务工作的通知》,建立了专门用于林业产业发展的股权投资基金,基金总规模1000亿元。在2018年林业产业投资基金项目申报项目中,将对深度贫困地区采取优惠政策:一是申报环节不限定申报名额,适当降低申报条件。二是评审环节建立绿色通道,优先评审。三是资金落实环节降低资金股权回购利率,全力支持深度贫困地区的特色林业产业发展。下一步,我局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情况,支持各地发展油茶等木本油料及其他林业特色产业。
(三)关于支持珍贵树种产业发展问题。我局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国家储备林等重点领域建设发展的通知》(林规发〔2016〕15号)、《关于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作用支持林业发展的意见》(林规发〔2016〕12号),明确要创新融资模式促进林业发展,支持林业扶贫、林业产业发展、国家储备林等重点领域建设,两行给予最低资本金比例政策,并提供中长期优惠贷款。《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利用的指导意见》(林规发〔2016〕16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林业局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455号),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在林业扶贫等领域与政府开展合作。我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利用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140号),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积极向符合国家政策支持的林业政策贷款项目倾斜,可将对应计划任务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湘西州可以按程序争取金融贷款开展珍贵树种基地建设,我局将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强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合作,聚集金融合力支持扶贫攻坚,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林业扶贫。
三、关于支持民族贫困地区加快实施林业碳汇问题
林业碳汇项目属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按照国家现行自愿减排项目的管理政策,项目业主应是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项目所产生的国家核证减排量(CCER)应具有额外性,建设与开发资金应来自于项目业主因市场激励机制下的额外投入,由此获得的额外碳汇量(减排量),并经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签发后,方可进入相应的碳市场进行交易,并获得经济补偿,并不是所有来自林业所产生的碳汇量都可以交易。如果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是由政府资金支持,则不满足合格性要求,项目不能备案,所产生的减排量也不会被签发。其他减排机制下开发的林业碳汇项目,如国际清洁发展机制(CDM)、国际自愿碳减排项目(VCS)和国内有关碳中和项目,也同样要求有额外性。
湘西自治州的林业碳汇发展具有很大的潜力,地方政府要发挥积极主导作用,在国家政策制度框架下,制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支持政策,广泛引进社会或企业资金,以碳汇项目建设为契机,开展碳汇造林和森林经营碳汇项目建设,进一步扩大森林面积,提升森林质量,增加森林碳汇量,获得更多碳汇收益,促进林区扶贫。我局将在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政策咨询、技术指导、人才培养方面给予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