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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对青海湿地保护修复项目的支持,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长效机制的建议”复文(2018年第3483号)

2018-09-12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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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加大对青海湿地保护修复项目的支持问题

  我局高度重视青海省湿地保护工作,2017年,在青海省安排中央财政资金17150万元、中央预算内投资10340万元,支持开展了湿地保护与恢复、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实施了青海青海湖国际重要湿地和青海扎陵湖-鄂陵湖国际重要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强化了基层湿地保护设施设备,改善了青海省湿地的生态状况,维护了生态安全。2017年,我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中,已将青海省重要湿地纳入规划范围。首次把青海省湿地生态公益管护纳入2017年新增生态护林员范围,从贫困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安排部分湿地管护人员,促进其稳定脱贫,切实保护好现有湿地。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现有投资渠道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进一步加大工作指导,支持青海省通过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湿地保护修复重点工程,大力支持湿地保护,促进发挥湿地生态功能,推动生态保护与民生改善协调发展。做好湿地生态公益管护工作,在贫困县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县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选聘生态护林员,从事湿地资源管护工作,增加其劳务收入。同时,青海省可在完成中央下达的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统筹中央财政资金和自有财力,加大对湿地保护的支持力度。

  二、关于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长效机制问题

  2014年以来,我局共安排中央财政资金8400万元,在青海省实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开展了湿地及周边生态修复和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改善了湿地生态状况,维护了区域生态安全。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中央财政探索实行了“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级,由地方自主确定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和湿地保护对象。青海省可依据制度规定,结合当地发展实际,统筹安排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支出范围,开展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配合财政部研究完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安排资金大力支持青海省湿地保护,更好地促进湿地生态保护与民生改善。青海省可用好用足中央财政扶持林业改革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大地方各级财政投入力度,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支持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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