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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复文(2018年第5555号)

2018-09-13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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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提高国家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2004年,中央财政正式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近年来,逐步提高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在2013年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亩15元的基础上,2015年,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亩6元,2016年提高到8元,2017年进一步提高到10元,充分体现了中央财政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重视和关心。2018年中央财政安排四川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12.73亿元。今后,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对四川省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调动广大林农保护公益林的积极性。

  二、关于对大熊猫国家公园范围内的贫困县,建立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机制,并出台解决园内居民或搬迁或转移就业安置相关政策问题

  (一)关于建立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机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目前,我局正积极协调财政部,争取建立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机制。

  (二)关于出台大熊猫国家公园居民搬迁安置等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要求,我局会同四川、陕西、甘肃3省正在组织编制《大熊猫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在总体规划中提出了国家公园范围内居民搬迁或转移就业安置等相关政策及园区内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待总体规划批复后,我局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抓紧落实,以保证国家公园范围内居民基本生活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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