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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修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建议”复文(2018年第6131号)

2018-09-13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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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对野生动物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自1989年发布《名录》至今近30年来,我国许多野生动物的资源和保护状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部分濒危野生动物种群经有效保护后濒危程度得以缓解,也有部分野生动物因栖息地减少、过度利用等原因濒危程度仍不断加剧,野生动物调查及科学研究还发现一些新的珍贵濒危物种,国际社会关注的野生动物种类不断变化,也需要从履约角度对相关物种的国内保护管理方面进行调整。尽管2001年我局曾报请国务院批准调整了麝类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但仍需从整体上对现有《名录》进行全面调整,以满足野生动物保护的现实需要。

  对此,2016年7月2日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5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

  为适应形势需要,我局早在2008年前后就开始着手《名录》调整工作,先后经过了广泛征求意见、专题研究讨论、组织专家评审、部门协调4个阶段,形成了调整《名录》的原则思路,提出了《名录》调整草案,但目前各部门和专家意见尚未达成共识。关于您提出由生态环境部主管《名录》修订的问题,与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要求不一致,也不符合本次机构改革的总体安排。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与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认真听取各方专家意见,积极推动《名录》早日调整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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