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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建议”复文(2018年第3315号)

2018-09-13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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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建立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长效机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再次明确要求,扩大退耕还林还草,建立成果巩固长效机制。包括忻州市在内的山西省是京津冀乃至华北地区的西大门,忻州市又处于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吕梁山片区范围内,生态区位重要、脱贫攻坚任务艰巨。我局历来高度重视忻州市的退耕还林工作,在安排退耕还林任务时给予了重点支持。2000—2013年,共安排忻州市退耕还林任务450.8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129.4万亩、荒山荒地造林291.7万亩、封山育林29.7万亩。2014—2018年,又安排忻州市新一轮退耕还林任务45.19万亩、荒山荒地造林任务0.4万亩。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规定,新一轮退耕还林中央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通过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造林费补助300元。中央安排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800元(含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省级人民政府可在不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兑现给退耕农民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分次数额。地方政府提高标准超出中央补助规模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关于下达2017年度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的通知》(发改西部〔2017〕1088号)明确提出,从2017年起将新一轮退耕还林种苗造林费补助标准由每亩300元提高到400元,使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提高到了每亩1600元。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是在总结前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研究确定的,目前宜继续按照现有政策执行。新一轮退耕还林遵循“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坚持尊重规律,因地制宜”的原则,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栽植什么树种品种,均由农民自己决定,且不再区分生态林与经济林。对于退耕还经济林的,可以增加其经营性收入;还生态林的,可以通过促进转移就业,增加其工资性收入。同时,各地方政府还可以在政策框架内,统筹中央财政资金和自有财力,用于退耕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增加退耕农户收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但是,我局也注意到,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年限短,补助标准低,影响农民退耕还林特别是还生态林的积极性,影响退耕还林成果巩固。今后,我局将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退耕农户收入变化情况,综合考虑国家财力、物价上涨等因素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实际需要,统筹研究调整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标准及延长补助年限等问题。山西省及忻州市人民政府也可根据自有财力,研究制定相应政策,统筹整合有关资金,加大对新一轮退耕还林的补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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