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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草原法》的建议”复文(2018年第3063号)

2018-09-17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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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设立草原公安执法部门问题

  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是《草原法》赋予各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神圣职责。但长期以来,草原管理机构设置弱、人员编制少,管理力量不强,难以胜任繁重的草原保护监管任务。您提出建议设立草原公安执法部门,是强化草原执法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组建成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强化优化了国家草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草原工作的高度重视。相信随着机构改革的逐步深入,各地草原管理机构将得到进一步强化优化。林业和草原管理机构合并,必将促进林草融合,推进林草一体化执法,推动森林公安参与或承担草原执法,增强草原执法监管力量,提升执法效果。地方公安机关可因地制宜统筹调配警力,加强草原犯罪案件侦查专业力量,加大对草原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局将督促各地草原管理部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沟通与对接,切实运用和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完善草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促使涉嫌破坏草原资源的案件能够顺利移交到司法机关处理,增强草原执法权威性,提高执法威慑力。

  二、关于修改《草原法》问题

  现行《草原法》于2003年修订并公布实施,至今已有15年时间。为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适应,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安排,从2015年7月开始启动了《草原法》修订工作,已组织开展多次调研,征求了地方和各部门意见。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立法调研,加快《草原法》修订进程,争取列入有关立法计划。在立法调研和文本起草过程中,我局将认真考虑并适当吸纳您所提具体修改建议,进一步明确草原所有者、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加大对草原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适应,逐步建立起权属明晰、保护有序、评价科学、利用合理、监管到位的草原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三、关于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破坏草原生态追究刑事责任内容问题

  对于您所提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破坏草原生态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生态环境部表示将适时向立法机关反映并积极配合开展立法调研、论证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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