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恳请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指导问题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属国务院确定由我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申报会稽山国家级森林公园需相关权利人向我局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年的7月31日。截至目前,我局尚未收到会稽山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申请材料,仅接到与会稽山国家级森林公园申报有关的问题咨询,我局均给予了及时、细致的答复。我局将继续做好会稽山国家级森林公园申报有关问题的指导和支持。
二、关于优化顶层设计问题
我局充分认识到森林公园立法的必要性,多次将《森林公园条例》列入我局立法工作计划,并在研究修改《森林法》时考虑对“森林公园”做出明确的规定。下一步,我局将配合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及其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同步推进森林公园立法工作。
三、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问题
国家级森林公园是具有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价值的自然区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其资源质量需要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标准的要求。因此,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的数量取决于当地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有状况,同时,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开发利用应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于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的需要,不存在向浙江等沿海发达区域倾斜的情形。
四、关于加强中央财政对国家级森林公园资金扶持力度问题
中央财政将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要求,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制度,继续加大对国家级森林公园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此外,中央财政还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不断加大对地方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环境保护的补助力度,相关地区可按规定统筹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有资金,切实加大对国家级森林公园生态保护的支持力度。
五、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森林公园林地下放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问题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规定,属于符合森林公园规划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其主管部门或机构的意见材料,即国家级森林公园由我局森林公园主管机构提出意见,省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部门森林公园主管机构提出意见。这一规定符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鉴于目前省级森林公园总数是国家级森林公园总数的两倍,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能否同时承担省级森林公园和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审查任务量,以及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项目是否下放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需调研评估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