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于2006年经国务院公布实施,确立了我国风景名胜区管理基本制度体系,为我国珍贵自然、文化景观资源以及世界遗产的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目前仍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将所有自然保护地划归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管理,加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保护和建设。这将从根本上解决多年来一直制约我国保护地保护发展的“多头管理”问题。风景名胜区是我国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管理主体和相关属性发生变化,有必要启动《风景名胜区条例》的修改程序。
近年来,随着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发展,如何协调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处理好景区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些问题变得尤为突出。因此,在对《风景名胜区条例》修改、完善过程中,应强调对风景名胜区实施更严格的保护政策,规范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活动等;条例中应加入对风景名胜区相关法规的研究制定等,从而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利用提供更完备的法律保障。
结合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进程,我局将适时对风景名胜区法规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按有关程序在修改过程中听取各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