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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退耕还林规模的建议”复文(2018年第3291号)

2018-09-13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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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扩大退耕还林规模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稳定和扩大退耕还林范围。2013年以来,每年中央1号文件、《政府工作报告》等都要求,继续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并扩大规模。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又明确要求扩大退耕还林还草。我局历来高度重视贵州省的退耕还林工作,近年来在安排退耕还林任务时给予了贵州倾斜支持。2014—2018年,共安排贵州省新一轮退耕还林任务1067万亩,任务总量位居全国第一。工程建设取得了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的显著综合效益,有效助推贫困退耕农户脱贫奔小康,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一致拥护和支持。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有关部门于2014年联合印发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明确规定,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丹江口库区及三峡库区15—25度坡耕地,并将退耕范围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做到实地与图上一致;对已划入基本农田的25度以上坡耕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确保省域内规划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依法定程序调整为非基本农田后,方可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为解决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落地困难、规模偏小等问题,经国务院同意,2015年12月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财农〔2015〕258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陡坡耕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2017年2月,有关部门联合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核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请示》(发改西部〔2017〕262号,以下简称《请示》),建议核减18个省区陡坡耕地基本农田用于退耕还林还草,5月份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并已从2017年起安排实施。其中贵州省符合条件的793.4万亩陡坡耕地基本农田已经全部核减并安排实施退耕还林。根据《总体方案》及经批准后的《请示》,贵州省符合要求的可退耕面积为1067万亩,其中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261万亩、三峡库区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12.6万亩、核减的陡坡耕地基本农田793.4万亩。目前,贵州省已全面完成《总体方案》以及经批准后的《请示》确定的退耕还林任务。

  同时,《通知》还要求各工程省区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报送陡坡耕地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以及严重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的需求。贵州省于2016年4月向有关部门报送了《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请示》(黔府呈〔2016〕19号),提出在陡坡耕地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和严重污染耕地的退耕还林还草需求877万亩(其中:陡坡耕地梯田173万亩、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639万亩、严重污染耕地65万亩)。2018年全国“两会”后,国务院办公厅要求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扩大退耕还林还草的重要部署,统筹研究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规模问题,一并上报国务院。为此,有关部门于5月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查摸底有关地区退耕还林还草需求的通知》(发改办西部〔2018〕526号),对各地石漠化耕地、易地扶贫搬迁腾退耕地等地类的退耕还林还草需求进行调查摸底。

  贵州省符合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的25度以上陡坡耕地非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及三峡库区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已经全部纳入了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对于其他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非基本农田、严重污染耕地、石漠化耕地等地类的退耕还林还草需求,我局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全面摸底汇总各省区退耕还林还草需求的基础上,结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线“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统筹研究形成进一步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及规模的建议方案报国务院审定后实施。对于撂荒土地,有关部门基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经济稳定的考虑,建议暂不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范围。对于国土调查图斑外的25度以上实际耕作地,由于未对土地现状进行地类认定,暂时无法纳入退耕还林范围,需在土地年度变更调查进行核实后才能纳入。对于农民自愿退耕且符合退耕还林地类规定的耕地,可以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范围。

  二、关于适当调整退耕还林相关政策,提高补助标准问题

  《总体方案》规定,新一轮退耕还林中央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通过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造林费补助300元。中央安排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800元(含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省级人民政府可在不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兑现给退耕农民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分次数额。地方提高标准超出中央补助规模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经我局积极沟通协调,2017年6月,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下达2017年度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的通知》(发改西部〔2017〕1088号)规定,从2017年起将新一轮退耕还林种苗造林费补助标准由每亩300元提高到400元,使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提高到了每亩1600元。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和种苗造林费标准是在总结前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研究确定的,目前宜继续按照现有政策执行。新一轮退耕还林遵循“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坚持尊重规律,因地制宜”的原则,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栽植什么树种品种,均由农民自己决定,且不再区分生态林与经济林。对于退耕还经济林的,可以增加其经营性收入;还生态林的,可以通过促进转移就业,增加其工资性收入。各地政府可以在政策框架内,统筹中央财政资金和自有财力,用于退耕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增加退耕农户收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贵州省人民政府也可根据自有财力,研究制定相应政策,延长退耕还林补助年限或提高补助标准,加大对新一轮退耕还林的支持力度。

  同时,我局也注意到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年限短,补助标准低,种苗造林费标准低于其他林业重点工程,影响农民退耕还林特别是还生态林的积极性,影响退耕还林成果巩固。今后,我局将协调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综合考虑国家财力、物价上涨等因素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实际需要,统筹研究调整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和种苗造林费标准以及延长补助年限等问题。

  三、关于将其他工程实施耕地上造林项目一并纳入退耕还林补助范围问题

  各项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资金均要求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能挪作他用。《退耕还林条例》规定:“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并明确了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以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法律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发布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也规定:“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同时,《总体方案》和《通知》对可以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地类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耕地不能纳入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无法享受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政策。因此,其他工程实施耕地上造林项目不宜一并纳入退耕还林补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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