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继续加大中央财政对生态主体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问题
为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地方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近年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逐年加大,从2010年的249亿元增加到2017年的627亿元,2018年将达到721亿元,比上年增加15%,转移支付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下统筹分配。下一步,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对广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
二、关于建立跨区域的生态补偿制度问题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环境保护部和水利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提出了建立受益区生态补偿机制的总体思路和政策措施,坚持先易后难,在积极推动各省(区、市)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同时,扩大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范围,并不断探索在其他生态环境要素开展补偿的可行性及实现路径,不断增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效能。中央财政对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给予支持。我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区间、流域上下游之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和补偿机制。
三、关于在广西开展生态公益林国家赎买试点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有关“要逐步改变现行的造林投入和管理方式,在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报账制的同时,安排部分造林投资,探索直接收购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公益林”的要求,2005-2007年,我局组织开展了政府赎买非国有公益林试点工作,探索制定了赎买试点配套制度和办法,为实施政府赎买非国有公益林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目前,福建等省区出台了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政策,开展了赎买试点工作。广西等省区可以参照福建省做法,先行先试。我局将积极协调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非国有公益林赎买试点。
四、关于开展商品林反哺公益林机制试点问题
加快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制度保障。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明确了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领域以及配套保障措施。我局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探索商品林反哺公益林新机制,进一步拓宽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渠道,提高森林生态保护补偿标准。
五、关于实行公益林分类补偿问题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依据林地面积和标准核定。你们所提出的根据林分质量、生态区位、管护状况等科学制定评价标准的建议,能较好地体现森林的生态服务价值,而且有利于调动经营森林的积极性。但从目前情况看,由于实行公益林分类补偿涉及的因素较多,情况十分复杂,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需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真研究。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