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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营造林投入及调整造林实绩核查年限的建议”复文(2018年第4946号)

2018-09-13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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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加大造林资金投入以及增设造林配套和预留资金问题

  近年来,我国物价水平不断提高,林业生态建设所需的劳动力、种苗、化肥、农药、机具、柴油等生产要素价格大幅攀升,加之随着林业生态工程深入推进,许多地区开展生态建设治理难度加大,造林绿化立地条件越来越差,林业生态工程造林成本进一步增加。对此,国家高度重视,初步建立了营造林中央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2016年开始,中央投资造林补助标准进一步提高,将人工造乔木林由300元/亩提高到500元/亩、人工造灌木林由120元/亩提高到240元/亩、封山育林70元/亩提高到100元/亩、飞播造林由120元/亩提高到160元/亩。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中央财力、生态建设发展等情况,研究完善建议中提到的增设造林配套、管护资金等政策机制,力争加大投入力度。同时,积极探索建立第三方治理模式,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进入生态保护和建设领域,科学开展生态保护。

  二、关于修订造林实绩核查年限问题

  我局坚持科学推进国土绿化,提高科技兴林水平,提高造林成效和森林质量。2016年,我局新修订了《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以下简称《规程》),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依据《规程》中造林成效评价原则,造林一年或一个完整的生长季后进行年度造林质量评价,造林3—5年后进行造林成效评价。目前的核查方式是对整个造林周期进行评价,符合树木生长规律和管理需要。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时,将依据《未成林地自然灾害受损核定办法(试行)》,组织开展对未成林造林地受损情况的调查核定。今后在核查过程中,还将不断推广无人机、3S等技术手段,提高核查效率和精准度,进一步减轻基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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