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打破行政区划障碍,组建国家公园管理机构问题
国家已印发多个文件明确国家公园管理体制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中央政府主要对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重点国有林区、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草原、海域滩涂、珍稀野生动植物种和部分国家公园等直接行使所有权。大熊猫是我国独有的国宝级珍稀濒危野生物种,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旗舰物种,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应由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进一步明确统筹考虑生态系统功能重要程度、生态系统效应外溢性、是否跨省级行政区和管理效率等因素,国家公园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由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分级行使。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也明确提出,大熊猫国家公园原则上属于中央事权。大熊猫国家公园跨四川、陕西、甘肃三省,为体现中央事权强化省域间协调对接,解决跨地区跨部门的体制障碍,应建立中央事权的管理机构,实施统一管理。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明确,要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的牌子,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中央事权。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是经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重大改革项目,2017年,在中央编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下,我局会同三省人民政府编制了《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实施方案》,明确了大熊猫国家公园的机构设置方案。下一步我局将加强与中央编办的沟通汇报,争取尽早批复我局已经上报的大熊猫国家公园机构方案,即我局印发的《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实施方案》中提出的“依托国家林业局驻成都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组建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局”。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局成立后,将统一指导三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工作。
二、关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共建共享问题
《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健全严格保护管理制度,国家公园区域内不符合保护和规划要求的各类设施、工矿企业等逐步搬离,建立已设矿业权逐步退出机制;实施差别化保护管理方式,重点保护区域内居民要逐步实施生态移民搬迁,其他区域内居民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生态移民搬迁或实行相对集中居住,集体土地可通过合作协议等方式实现统一有效管理;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健全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健全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建立社区共管机制,引导当地政府在国家公园周边合理规划建设入口社区和特色小镇。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四川、陕西、甘肃三省进一步落实《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要求。一是有序疏解园区居民。首先有序开展生态移民,统筹使用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和生态搬迁等政策和项目,对核心保护区和走廊带等关键区域上的原住居民实施生态移民。其次引导居民集中居住。再次有序退出工矿企业。严禁新设不符合国家公园功能定位的探矿权、采矿权。探索建立已设矿业权、水电站以及其他不符合保护要求的各种设施的有序退出机制。二是建立社区参与保护机制。包括统筹设置生态公益岗位、开展公益岗位培训、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三是构建与周边区域良性发展互动机制。针对国家公园发展需求和地区特点,在产业准入和认证的基础上,制定生态产业发展规划。实施精准扶贫工程,扩大转移就业培训和就业对接服务。根据资源特色建设文化小镇、生态小镇、森林小镇等,发展社区特色经济。四是对于自然资源产权统一登记。目前中央审议通过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自然资源部联合有关部门对12个省、32个区域开展了试点登记,下一步将根据试点做法,修改完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逐步铺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工作。
三、关于争取专项资金,搭建资金平台问题
《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提出,建立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推动国家公园回归公益属性。在确保国家公园生态保护和公益属性的前提下,探索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模式。一是关于国家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方面。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明确提出,大熊猫国家公园原则上属于中央事权,试点期内由四川省财政统筹支持,中央财政通过现有渠道予以支持。今后,国家公园园区建设、管理、运行等所需资金将逐步纳入中央财政支出范围。二是关于设立大熊猫国家公园基金。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清理、整合、规范转移支付项目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文件精神,应从严控制新增转移支付项目,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因此,我局认为,在中央财政已通过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转移支付加大对大熊猫国家公园支持的基础上,不宜新设立专项。下一步,我局将加大与财政部的沟通协调力度,落实中央关于大熊猫国家公园的部署要求,根据公园建设需要,研究加大中央财政支持保障力度。
四、关于健全大熊猫国家公园的法律制度问题
《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在明确国家公园与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地关系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有关国家公园的法律法规,明确国家公园功能定位、保护目标、管理原则,确定国家公园管理主体,合理划定中央与地方职责,研究制定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等配套法规,做好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修订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 结合自然保护地分类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现有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借鉴国外有关国家公园的法律法规,起草国家公园法(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加快制定大熊猫国家公园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明确生境管控、特许经营、社区发展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关于加强科学研究,发挥相关部门的主导和引领作用问题
为加强对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我局于2017年3月3日,成立了局国家公园筹备工作专家组。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充实专家组力量,进一步落实《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有关要求。一是保护和复壮大熊猫野生种群。建立大熊猫野生种群遗传档案,全面掌握种群遗传多样性信息,实现大熊猫野生种群的精细化管理,提升保护管理水平。完善人工—野化训练—放归复壮野生种群机制,对多个局域小种群实施人工放归和种群复壮。二是构建自然资源与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价体系。完善监测指标体系和技术体系,制定监测评价方案。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充分发挥大熊猫作为旗舰物种的伞护效应,构建大熊猫国家公园自然资源与生物多样性监测平台,加强对国家公园生态系统状况、环境质量变化、水土流失情况、生态工程成效和生态制度执行的监测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