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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湿地保护的建议”复文(2018年第4000号)

2018-09-13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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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加快湿地保护立法问题

  我局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全国湿地立法工作,国务院多次将湿地保护立法列入立法计划,目前湿地保护条例正处于研究论证阶段。2016年以来,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长江保护法》前期工作,并于2018年3月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报送了《长江保护法》的立项报告和草案框架。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推进湿地保护立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将《长江保护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同时,也将继续配合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渔政禁渔等执法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保障长江经济带湿地生态安全。

  二、关于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问题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为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统筹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将国家林业局的职能,农业部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保护湿地是我局重要职能。目前,我局“三定”规定正在等待审批,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精神,我局“三定”规定已对湿地管理机构进行了考虑。

  三、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问题

  (一)湿地生态补偿效益政策。2014年,我局配合财政部启动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2016年,财政部联合我局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林业系统管理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支出。2014—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长江经济带湖北等8省的13处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6.1亿元,开展了因保护鸟类造成的损失补偿、生态恢复、拆除围栏围网等工作,较好地改善了湿地生态状况,调动了有关部门、基层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社区群众保护湿地的积极性。下一步,我局将向有关部门积极争取,继续开展建立完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扩大补偿范围的相关工作。

  (二)建立流域补偿机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等部门积极推动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体现上下游权责对等原则。截至目前,中央财政累计安排44亿元,先后推动新安江、九州江、引滦入津、汀江-韩江、东江等跨省流域开展横向生态补偿试点,建立起“相互监督、联防联治”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了上下游地区政府保护和治理流域的积极性,促进了流域水质逐步改善。流域上下游也可自主开展协调沟通,推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三)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安排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初步建立了多方位、多层次的生态补偿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和弥补了地方政府在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方面增加的支出和成本。其中,2008年开始实施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支持地方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在不断加大投入的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建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考核机制,激励并约束地方在争取和使用资金时,将着力点真正放在环境保护上。同时,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还具有内在的“自动补偿”机制,标准收入主要根据税基和税率测算,标准支出根据人口、面积和各地成本差异等客观因素测算。地方政府因治理环境、减少污染等削减工业项目以及生态环境工程建设等形成的财政减收增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标准收支缺口自动放大,中央财政对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也将相应增加,形成对这些地区转型发展成本的自动补偿。下一步,将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要求,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制度,结合地区贫困人口和在生态环境建设保护方面的投入力度等因素,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测算分配方法,继续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

  (四)建立长江湿地保护基金。《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规定,“从严控制设立收入项目。一般不新设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如有必要筹集收入或调节经济行为,主要依法通过税收方式解决”。今后,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现有渠道大力支持地方开展相关工作,长江经济带沿江省份可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财力,做好本地区湿地保护工作。同时,鼓励沿江省份共同设立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加强湿地保护恢复。

  四、关于加大退耕还湿力度问题

  2014年,我局和财政部启动了退耕还湿试点工作,并按照每亩一次性补助1000元的标准安排退耕还湿补助资金。根据2016年财政部联合我局出台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退耕还湿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范围内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实施退耕还湿的相关支出。2016年,我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编制印发了《退耕还湿实施方案(2016—2020年)》,2016—2020年,在全国完成退耕还湿235万亩,其中,长江经济带省份100万亩,主要集中在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贵州、云南等省的湖泊湿地周边。2015—2017年,已安排湖北、湖南、安徽、贵州、云南5省退耕还湿任务220500亩。目前,我局正在编制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规划,退耕还湿是重要内容。下一步,我局将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政策,强化监管,通过开展退耕还湿,推动长江流域破碎化湿地整体性、系统性恢复,促进沿江各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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